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管理办法》已经柳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7日柳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保障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务工作
第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一般于会前14日和7日发送会议预告通知和正式通知。
第二条 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做好会议筹备和会中服务工作。
第三条 会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负责草拟常委会审议意见、人事任免通知,按程序审核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制作印发;对于涉及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章 会议列席人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副主任及有关处级干部,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第五条 会议期间,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应认真听取会议审议意见,接受询问,答复问题,说明情况。
第六条 列席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三章 会议报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视察(调研)组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情况报告由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办事)机构的主任委员、主任向会议报告。必要时,也可由其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向会议报告。
第四章 会议发言和表决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掌握了解有关情况,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要围绕审议议题提出意见建议,力求观点明确、内容具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法参加会议对有关事项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事项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表决事项内容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章 请假管理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与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冲突外,其他工作应服从常委会会议安排。
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出席会议,请假报告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批准后,再向常委会报送,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
若因与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冲突不能参加会议的,请假报告需分别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核签字批准后,再向常委会报送,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三条 需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请假,除与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冲突外,其他工作应服从常委会会议安排。
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列席会议的,请假报告需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再向常委会报送,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并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若因与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冲突不能参加会议的,请假报告需分别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核签字批准后,再向常委会报送,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并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其他列席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列席会议的,请假报告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并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假审批流程图
需列席会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请假审批流程图
柳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请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