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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4-01-2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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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1220日柳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917日柳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86日柳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7327日柳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2118日柳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231020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常委会应当围绕本市的中心工作安排会议议题,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会议建议议程、会期安排、日程安排等,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后,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第八条常委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举行前,将会议的有关材料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常委会会议除外。

第十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认真学习与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掌握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议题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或者调查研究,并征求人大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提前向有关机关反馈意见,为审议议案、报告和其他事项做好充分准备。形成的视察、调研报告可以作为常委会会议参阅资料。

第十一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三)受邀请的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

(四)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受邀请的市人大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治区人大代表;

(六)受邀请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街道人大工作机构负责人;

(七)受邀请的柳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人大代表联络站的主要负责人;

(八)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常委会分组会议名单和各组召集人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委会委员轮流担任。

常委会联组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联组会议发言人员由各组推定。

第十三条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提案人、报告机关和有关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时,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提案人、报告机关和有关部门派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办理请假手续。会议的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市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通过常委会办公室报告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秘书长办理请假手续。常委会办公室定期向有关方面通报列席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第十六条常委会举行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记录,并及时整理编印会议公报。

常委会会议后,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形成、转办及公布办法》制作、印送审议意见,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审议意见的公布。

第十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会议情况。每次常委会会议,可以聚焦有关重点议题进行专题报道。

第十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可以邀请市民旁听。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拟订议案草案。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常委会可以根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授权,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拟定议案草案的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除外。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授权审议的议案,按照《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工作规则》办理。

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按照《柳州市立法条例》办理。

审议人事任免案,按照《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拟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后,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召开的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提案人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修正草案及说明。

第二十九条常委会对审议的议案,认为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条常委会全体会议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应当提出执法检查、视察报告、调查研究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常委会视察组向常委会作视察报告,由视察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常委会调查研究组向常委会作调查研究报告,由调查研究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常委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各项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所提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或者落实审议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会后印送有关机关和部门。测评结果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市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报告常委会。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报告中的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律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委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所形成的审议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七日内转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八条常委会可以结合审议的议题,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确定。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专题询问的前期准备工作。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有关工作计划和材料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题询问的安排提前熟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询问准备。

第三十九条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进行。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于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应询机关应当在专题询问的会议上回答。现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会后及时书面答复。

应询结束后,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应询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会后印送有关机关和部门。

第四十条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后汇总整理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七日内送应询机关研究处理。应询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书面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二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提质询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三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全体会议通报,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表决和执行

第四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发言超过时限或者与议题无关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制止。

第四十六条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不能使用的,采用举手方式、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七条常委会表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四十八条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议案,应及时转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会议批准确立的议案,市人民政府应在三个月内将议案实施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常委会通过的议案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议案,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的情况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予以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决议、决定和议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调研。

第四十九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委会公报上刊载,在《柳州日报》、柳州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