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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6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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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常委会

会议审议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81022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81022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常委会会议

审议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81022日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改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保障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管理办法》《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形成、转办、反馈及公布办法》,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做好会前准备

1.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等工作计划,于年初统筹安排好全年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并形成常委会审议议题安排表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于会前40日将当次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建议议程等事项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及时向市委报送关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请示。市委批复同意后,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于会前1个月发出常委会会议通知,将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2.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应当做好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必要准备,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学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掌握了解有关情况,为审议做好充分准备。

3.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在会前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以及集中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会前集中视察、检查、调研活动,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因病、因事确需请假的,须向常委会秘书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请假;非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每年参加会前集中视察、检查、调研活动的次数不少于两次。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做好非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活动的统筹协调安排和通知工作。

4.提请审议的法规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先行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会议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前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会同常委会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将报告按时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5.“一府一委两院”原则上应当在会前10日印制完成会议文件材料报送至常委会办公室。

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在会前10日将起草的会议文件材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6.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会前7日,将非涉密的相关会议文件材料发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提前认真阅读会议文件材料,结合集中视察、检查、调研情况,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二、提高审议质量

7.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参加分组审议时,应当围绕审议议题,简明扼要地表明自己的观点,提出意见建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提出的意见建议着重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议法规草案、决议、决定草案时,应当实事求是,提出的意见建议着重如何修改完善及其依据理由。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发言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

8.分组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熟悉常委会会议议程,根据常委会会议日程安排表,把握好分组会议的审议进程,并结合议题内容,带头发表意见,积极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重点难点有分歧点的问题进行审议和讨论,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9.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常委会会议议程,要求有关的“一府一委两院”部门落实2名以上熟悉审议议题的人员,在分组审议时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答复问题、说明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审议中有疑问的,可以向到会听取意见的相关部门人员提出。

10.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审议中对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汇总整理,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签后,交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在收到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转来的审议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以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制作成公文,并经过公文审签程序后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11.分组会议审议期间,常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从机关各部门抽调2名工作人员作为文字记录员,负责分组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记录。文字记录员要提前做好熟悉会议材料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准备工作,提高记录质量和效率。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记录进行存档,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重要依据和资料。

三、严肃会议纪律

12.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原则上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1)因病:生病住院、进行手术或处于术后康复期;

2)工作原因:①参加国家、自治区有关方面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②参加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会议;③参加自治区党委、市委组织的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自治区党校、自治区行政学院的学习培训,以及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活动;④参加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动;⑤参加救灾、救险或处理突发事件。

13.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因病确实不能参加常委会会议的,请假报告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批准后,再向常委会报送,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

若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常委会会议的,请假报告需分别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核签字批准后,再向常委会报送,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临时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在分组会议召开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交由分组会议召集人审批并报告常委会秘书长。

14.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一次的,予以通报;在一年内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者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在一年内三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者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二分之一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委同意后,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15.需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请假,除与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冲突外,其他工作应服从常委会会议安排。

若因病、因事确实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的,请假报告需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再向常委会报送,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并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若因与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冲突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的,请假报告需分别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核签字批准后,再向常委会报送,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并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16.其他列席人员因病、因事确实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的,请假报告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

17.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常委会会议纪律,维持良好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无故离席。会场内应保持手机关闭、静音或振动状态。

四、健全履职情况通报制度

18.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采取通报制度。履职情况主要是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包括出席情况、请假情况等。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登记汇总履职情况。

19.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通报:

1)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每次常委会会议的出缺席情况在当次常委会会议公报上公布。常委会会议公报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2)每年年底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当年度的履职情况报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3)每年年底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当年度的履职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并抄送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

4)在每年例行召开的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人大代表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上一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