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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29 21:59   |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1998年10月21日柳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9日柳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请假;请假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安排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请假;请假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部门安排分管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府两院”负责人,应按时列席会议;会议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并由“一府两院”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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