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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7-08-29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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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19981021柳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429柳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请假;请假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其他副市长列席会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请假;请假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安排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请假;请假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部门安排分管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府两院”负责人,应按时列席会议;会议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并由“一府两院”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报告,应由其负责人作报告。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负责人,应认真听取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接受询问,答复问题,说明情况。 

  第六条  “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考勤,并适时予以通报。 

  第七条  本规定自修正通过之日起施行。 

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