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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7-08-29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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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 

  19981021柳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1223柳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主任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密切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增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透明度,让代表更好地知情知政,充分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常委会的议题,有针对性的邀请4名以上本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驻柳州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确定,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负责通知列席代表。 

  第四条  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应与会议正式通知同时发出,以便列席代表作调查研究,为参会作好发言准备。代表所在单位应为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提供方便,妥善安排好工作,确保代表按时列席会议,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第五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参加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并享有发言权,其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应按时列席会议,认真执行职务,遵守会议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七条  本制度自修正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