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2005年2月联席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工作联系,协调工作,提高效率,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开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加强会议的计划性,“一府两院”应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本年度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议题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以便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在年初及早确定全年会议议题并印发“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应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若干规定,平时如有重大事项,需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可及时提请审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至少应在每次会前十五天,将会议的具体内容预告“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应当在会前七天,将汇报材料或有关专题工作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听取的汇报材料,应根据会议通知要求报送。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政府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时,属重大工作的,应由市长或副市长汇报;属专项工作报告的,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或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负责汇报。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常委会会议时,请市长或副市长、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和“两院”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应通报市人大常委会或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列席,“两院”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或市人大有关委办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视察时,应将视察的时间、内容、要求等提前通知“一府两院”或所属有关部门。“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应按照视察的要求予以配合,视察时可根据需要请“一府两院”负责人或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视察中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综合整理转“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及所属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委员所提的议案、建议和意见以及平时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属“一府两院”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转“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交换情况,协调工作,增进了解。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办公室主任,不定期召开碰头会,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九条 市人大各专委、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互相通知派人参加。对口部门要加强联系,必要时可随时碰头交流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等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行文通知“一府两院”。
“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要认真研究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文件、《常委会公报》、《柳州人大》等资料发至“一府两院”和有关委、办、局。“一府两院”发出的重要文件和主要报表应当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各委、办、局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规定等重要文件,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对口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5年2月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