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01年4月12日柳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5日柳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柳州市人大常委会与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办法所称联系代表工作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选举单位为市人大代表履职的服务协调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大事项、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或召开有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除特殊情况外,每次会议至少邀请4名以上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时,应邀请代表参加。
第八条 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或者主任会议要求,可以采取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组织专题调研和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代表参加。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举行会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或者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进行集中视察。
代表在闭会期间,需要持代表证就地视察的,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做好相应的联系安排工作,或者委托有关的县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持证就地进行视察。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与代表保持联系,尤其应当加强与选举单位的代表的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联络3至5名市人大代表,向代表通报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情况、有关会议精神以及介绍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等,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代表选举单位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按县区或者行业建立代表小组,做好同代表的联系工作;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指导按照行业、专业建立的代表小组的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由本县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组建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各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有意见的,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并同时将意见反馈给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对代表来访、来信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走访代表的活动经费应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正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