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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形成、转办、反馈及公布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29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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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331柳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1225柳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主任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实效,更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参加常委会分组会议,收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第三条  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5个工作日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送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审签后,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转来的审议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以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制作成公文,并经过公文审签程序后印发“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对于涉及市人大常委会自身改进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五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收文之日起3个月内将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在“一府两院”送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限前5个工作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电话催促,超时限送交或未送交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汇报,并分年度进行通报。 

  第六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收到“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应认真研究,研究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形成初审报告。 

  第七条  “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初审报告,必要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府两院”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建议,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编入常委会公报分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同时,在柳州人大网站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修正通过之日起施行 

审议意见形成、转办、反馈及公布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