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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29 21:50   |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31日柳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5日柳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主任会议修正)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对于涉及市人大常委会自身改进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五条
在“一府两院”送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限前5个工作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电话催促,超时限送交或未送交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汇报,并分年度进行通报。
第六条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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