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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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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柳州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草案)》。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修改意见请寄送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科或发电子邮件至:lzrdcwhfgw@163.com。(地址:柳州市三中路66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108室,邮政编码:545001,电话:2638863(兼传真)。

附:《柳州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草案)》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7月10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议

《柳州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柳州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审议、市委第十二届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8日


柳州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条第一款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本条第一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运输和定点处置制度。

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餐厨废弃物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并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相关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交运活动的管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醒用餐人员避免过量点餐,引导用餐人员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个人和未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九条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期限及服务标准等内容。

中标企业中标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将餐厨废弃物及时交运。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存放,按照要求使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提供的餐厨废弃物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不得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倾倒至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三)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并报所在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二)免费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按照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处置场所。

(五)不得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的企业处置。

(六)用于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保持外观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和规范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废油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四)对每日收集、运输、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五)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物对外销售。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交运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接收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对联单核实确认。联单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未按照要求使用餐厨废弃物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未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备案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台账或者未实行联单管理制度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辖县可以参照本规定对餐厨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