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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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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了《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草案)》。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群众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科。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

邮寄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20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612室,邮政编码:545001;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9月1日

电子邮箱:lzrdcwhfgw@163.com

电话:2638863(兼传真)

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的消防活动适用本条例。

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是指以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为主,且房屋布局密集的村寨(屯)。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名录,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保障措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主要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及更换,智慧消防建设,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支持村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等。

第四条【村屯及村民自我保障】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村民个人自愿出资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资助本村寨的消防组织建设。

鼓励村民购买人身、财产火灾意外保险。

第五条【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村寨消防公益事业,以组建“村寨消防俱乐部”等形式,依法参与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一对一帮扶、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火灾逃生自救演练等村寨消防安全辅助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在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二)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三)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推广智慧消防等信息技术在村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在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按照标准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

(二)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或者固定宣传牌,设立防火警示标志,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疏散演练;

(四)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联防机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五)协助开展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市、县消防救援机构在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牵头统筹开展消防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结合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农村坡会等重大活动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四)提供火灾风险提示、消防安全咨询、隐患整改指导等便民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其他部门职责】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工作中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消防安全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村寨所在地中小学校教育的范围,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演练;

(四)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利、民政、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在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按照规定保管消防装备和器材;

(二)建立巡寨喊寨工作机制,配备巡寨喊寨员,发现火情立即报警;

(三)督促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志愿消防队及村民开展灭火和逃生疏散演练,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村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四)制定并督促村民履行防火安全公约,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对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五)配合落实消防安全联防机制,合力开展互助互救;

(六)建立消防档案,明确专人管理;

(七)利用互联网、广播、宣传栏、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乡镇专职消防队职责】乡镇专职消防队在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防火技能,负责防火安全巡查和火灾扑救;

(二)建立健全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

(三)熟悉道路、水源等情况,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和器材;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

(五)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统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七)定期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所在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制定消防规划时,详细规划应当包含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消防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符合消防规划要求。

加强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前提下,优先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推广应用先进阻燃材料,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木结构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

新建、改建、扩建木结构房屋应当规范电气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要求】在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和开设商场、网吧、酒吧以及开展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规范设置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消防水源建设】 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新建、改建自来水管网,应当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寨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消防水池。

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推进消防取水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微型消防站建设】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中的微型消防站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范配备灭火器材、破拆器材、个人防护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并由专人负责进行保管维护,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补充和更新。

第十六条【防火改造】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防火提升改造,改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中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范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应当在木结构房屋相邻面的屋檐设置简易水灭火设施,保证初起灭火需求。

第十七条【联防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按照相邻联系原则划分消防联防协作区,成立联防小组,并开展下列活动:

(一)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的联防小组会议,通报、交流消防工作情况;

(二)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联防协作区消防联合演练;

(三)组织村民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发生火灾时,联防小组应当启动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各成员应当协同配合,全力扑救火灾。

第十八条【消防档案】村民委员会建立的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寨基本情况、村寨平面图、消防通道平面图、消防水源分布图、村寨消防设施分布图等;

(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联防机制等信息;

(三)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安全公约;

(五)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记录;

(六)消防技能培训、消防安全演练记录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等情况。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单位和个人在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池、给水管网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在防火间距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物;

(三)堆放可燃物未与明火保持安全距离;

(四)在未经不燃材料硬化的灶台、火塘上使用明火;

(五)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电气线路保险丝,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六)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者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火灾扑救】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发生火灾时,失火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和扑灭火灾;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十一条【联合救援】火灾发生地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联防协作区的联防小组、村民委员会、志愿消防队接到火警求助或者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

第二十二条【单位、个人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其他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8月29日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马宏伟

市人大常委会:

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在柳州人大网站公布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自治区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建议;赴融水县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研。8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研究和修改,形成建议修改稿。8月22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有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融水、三江县政府,市司法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主要规范的是我市北部三县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的消防活动,仅采用“村寨”的表述既不规范也不准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法规名称由《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草案)》修改为《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草案)》,进一步突出立法针对性和地方特色。(见草案二次审议稿标题名称)

二、关于体例结构。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立法专家顾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21年进行了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于2023年也进行了修订。这两部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各项活动作了较全面、完善的规定,草案主要是针对融水、三江、融安县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的消防安全活动进行规范,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应当避免与上位法重复,突出地方特色。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按照“小切口”立法对草案体例结构进行调整,取消草案的章节,对草案一审稿重复上位法的条款和内容进行删减,删除了草案第三条基本原则、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义务、第六条宣传教育、第七条表彰奖励、第十四条消防安全员、第二十一条制定预案、第二十二条林火预防、第二十四条防火安全公约、第三十条现场保护、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责任等条文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由一审稿的三十四条缩减至二十四条。(见草案二次审议稿)

三、关于适用范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部门、基层单位和自治区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应当增加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的定义,明确适用的对象;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名录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不妥,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该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是指以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为主,且房屋布局密集的村寨(屯)”;草案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名录,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调整为第三款。(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四、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主要集中在我市北部三县较为偏远的区域,消防经费保障有限,消防基础设施不完善,消防器材、装备陈旧不足等问题突出,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从财力、物力、人力各方面予以支持和帮助。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条款和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五、关于工作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有关各方工作职责的规定中,部分内容存在重复上位法、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对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专职消防队工作职责进行梳理,将重复上位法的有关内容进行清理,对工作上有交叉重复的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调整有关规范。(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关于木结构房屋建设。有自治区立法专家顾问提出,草案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消防规划要求,对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建设进行规范,指导村寨开展建设。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消防规划建设要求,对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的房屋建设、电气线路敷设进行规定,鼓励在房屋建设中使用防火建筑材料,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前提下,优先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推广应用先进阻燃材料。(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七、关于微型消防站建设。有基层单位、自治区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微型消防站建设和装备器材配备是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火灾扑救的重要保障,草案有关装备器材配备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安全规范》对该条款进行了完善,规定微型消防站“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范配备灭火器材、破拆器材、个人防护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八、关于禁止行为。有自治区立法专家顾问提出,草案规定的禁止行为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属于第一项的具体表现,实质为同一行为;第四项和第八项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应当删除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及第八项内容;根据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增加对村民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禁止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草案该条四项禁止行为,增加“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者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一项禁止行为,并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调整。(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相关条款作了合并,对一些条文顺序作了简单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