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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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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群众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科。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

邮寄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20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612室,邮政编码:545001;

电子邮箱:lzrdcwhfgw@163.com;

电话:2638863(兼传真)。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25日

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发展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构建安全、便捷、高效、智能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运营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分类】本条例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桩、充(换)电站等设施的总称,包括: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其自有产权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泊位安装,专门为其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物流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新能源汽车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交通枢纽、园区景区、商业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泊位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布局、快慢互济、适度超前、智能高效、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原则,形成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本市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政府及相关组织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充电基础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服务、监督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监督指导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充电服务企业运营动态等工作。

供电主管部门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用电报装服务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数据发展、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对桩站建设、运营管理、计量管理、平台监管、技术研发、产业融合等方面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九条 【行业自律】本市新能源汽车服务产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充电基础设施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专项规划要求】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供电等主管部门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分类实施的原则,结合服务半径、充电需求、建设条件等因素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配电网专项规划相衔接。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园区景区、道路停车泊位等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要求】拥有固定停车泊位所有权人或者一年以上停车泊位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具体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鼓励临近停车泊位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通过共享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规定】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新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在既有停车泊位上安装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建设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速度,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接口、安全、通信协议、计量性能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自治区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要求】供电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开辟绿色通道,规范服务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用地支持】新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物业及其他管理单位配合建设要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基础设施的合法建设。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程序,安装申请需要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并出具相应材料。

第十七条 【验收要求】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充电基础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完成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验收进行指导和监督。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应当与本市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相衔接,实现数据共享,统一服务。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要求】对外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建立企业充电运营管理系统,对充电基础设施和运营数据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和存储;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四)具有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且在本市的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规模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委托充电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维护。

第二十条 【运营管理主体义务】充电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运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要求将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数据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实时上传,互联互通;

(二)建立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持充电基础设施正常工作状态;

(三)根据国家、行业、地区标准以及用户需求,及时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四)落实计量器具使用主体责任,依法检定或者校准;

(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

(六)购买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责任等保险;

(七)在充电基础设施的醒目位置张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相关信息;

(八)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九)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户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充电;

(二)擅自改动、破坏或者拆除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三)占用公用充电车位停放非新能源汽车或者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

(四)完成充电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新能源汽车驶离公用充电车位。

第二十二条 【差别化管理】机动车驾驶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行为的,充电服务企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由充电服务企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在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退出】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终止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充电服务企业应当向供电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基础设施。

第四章 发展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投资】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活动。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参与全市统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 【打造企业品牌】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强新型充电技术、储能技术的研发,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鼓励充电服务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应当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推进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内容。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换电模式应用】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换电模式应用,并优先在城市公交、出租、物流、重卡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统建统营统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接受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的委托,提供住宅小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等有偿服务。

鼓励充电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的有偿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有偿共享】鼓励有条件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鼓励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开展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偿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衔接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务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一】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出具相应材料的;

(二)不配合或者阻挠、妨碍充电基础设施的合法建设。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实时上传数据;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三)未按照要求对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充电,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动、破坏或者拆除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基础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本条例所称的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是指预留用电容量、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位置,将电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停车泊位。

本条例所称的充电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服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充电车位是指配备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泊位。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20日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韦海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柳州市是中国五大汽车制造基地之一,是广西新能源汽车产业生产和应用的重点城市;2022年新能源汽车产量65万辆,新能源汽车产量城市排名全国第三,当年新登记新能源汽车数量占登记机动车汽车总数的比例为53.3%,排名全国前列;通过“政企三级联动”机制,形成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柳州模式”。随着柳州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充电需求快速增加,充电基础设施在规划建设、运营使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问题逐步显现,人民日益增长的充电需求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也逐渐增大。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动绿色发展,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调整优化,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党的二十大广西代表团讨论时对广西提出“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自治区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柳州市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的意见》,提出把柳州市打造成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中共柳州市委提出加快把柳州打造成为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因此,为深入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规范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构建安全、便捷、高效、智能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体系,助推柳州市实施“一二五”工程和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月,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练朝春等12名市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关于制定<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议案》;2月,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立制定<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议案的决定》,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组织做好立法起草工作,按照立法工作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高度重视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传林对起草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审定重要事项,把方向、定标准。常委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常委会副主任梁日春、甘毅担任组长,领导组织起草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立法团队组成工作专班,认真贯彻立法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扎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开展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常委会领导组织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主持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坤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10多个政府部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的意见建议;主持召开起草工作情况汇报会,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常委会秘书长农志光带领立法调研组赴合肥市等地考察学习,学习借鉴外地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工作专班前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鹿寨县、鱼峰区灯台花苑等10多个部门、县区、居民小区进行座谈调研,深入20多个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草案初稿形成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市政府及13个政府部门发函征求修改意见;工作专班通过书面形式、面对面研讨等多种途径征求议案领衔代表、充电服务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的意见,并就有关条款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题讨论会。经过梳理,各部门各方面共提出修改意见68条,主要集中在部门职责、差别化管理、禁止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设定等方面,经过研究,采纳了其中一些合理的意见建议,并吸收到草案当中。工作专班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于2023年6月15日经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6月16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审定通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本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充电基础设施分类、基本原则、政府及相关组织职责、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建设,共八条,本章主要规定了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应当明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要求,以及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验收、使用提供支持或者进行监管。

第三章运营管理,共六条,本章明确了由市政府建设全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规范充电服务企业对外运营要求及管理义务,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四章发展服务,共六条,本章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开展充电基础设施技术创新,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实行“统建统营统管”服务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六条,本章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一些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二条,本章明确了本条例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充电车位、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含义,明确了本条例的施行日期。

四、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机构和职责

草案明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充电服务企业运营动态等;草案还明确了其他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二)关于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国家和自治区的规范性文件对各类建筑、场所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备提出了指导要求,但是由于全国和全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程度不一,其提出的比例要求为普适性、较低的要求,而且政策的变动性较大,为维护法规的稳定性和方便根据社会发展进行及时调整比例要求,故草案未固定具体的比例要求,选择在第十条第三款授权明确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规定比例要求,一方面可以根据细化不同区域规定不同比例要求,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可以通过修改规划进行调整比例要求。

(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义务

根据走访调研,一些住宅小区存在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充电设施建设的情况。根据《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在住宅小区申请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相应材料,为避免物业服务企业出现推诿、阻碍等消极情形,草案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配合义务,并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

草案第三十二条为创设性条款,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草案第十六条义务性条款规定的行为制定罚则。

(四)关于充电服务企业主体条件

为解决因充电服务企业疏于管理和维护,导致充电基础设施荒废、损坏等问题,草案根据《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对充电服务企业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制度,为充电基础设施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五)关于差别化管理

为解决目前新能源汽车用户反映比较强烈的“非新能源汽车、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占用公用充电车位;新能源汽车完成充电后未及时驶离公用充电车位,造成需要充电的新能源汽车无法充电”的问题,草案通过建立充电车位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情形及处理方式,区分政府定价管理和市场调节价,为实行差别化管理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充电环境。

(六)关于“僵尸桩”的拆除

草案根据国家多部委对“僵尸桩”退出机制的要求,确定了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退出的处理方式。草案规定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终止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充电服务企业应当向供电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基础设施。

草案第三十五条对未按照要求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制定罚则,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