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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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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草案)》。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群众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科。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0日。

邮寄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20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612室,邮政编码:545001;

电子邮箱:lzrdcwhfgw@163.com;

电话:2638863(兼传真)。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21日

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章规划与预防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村寨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片木结构建筑村寨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连片木结构建筑村寨实行名录管理,具体名录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基本原则】村寨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保障措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寨消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主要用于村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村寨防火提升改造,村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及更换,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等。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村民个人志愿出资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资助本村寨的消防组织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村寨消防公益事业。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村寨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对发现的危害村寨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村寨消防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宣传教育阵地、组建消防宣传队伍,提升宣传质效。

第七条 【表彰奖励】市、县人民政府对在村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村寨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研究、部署村寨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对村寨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村寨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寨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村寨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开展村寨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六)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村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村寨消防工作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村寨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标准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寨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确定村寨消防安全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四)每季度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或者固定宣传牌,设立防火警示标志,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六)建立并落实村寨消防联防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村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七)对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更新;

(八)鼓励村民参加人身、财产火灾意外保险;

(九)协助开展村寨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村寨消防工作职责:

(一)牵头统筹开展村寨消防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村寨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对单位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指导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寨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

(五)组织和指挥村寨火灾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

(七)受理村寨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并核查处理;

(八)对消防产品的使用、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九)开展村寨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其他部门职责】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村寨消防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村寨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村寨消防职责;

(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村寨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村寨所在地中小学安排消防安全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演练;

(五)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利、教育、民政、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村寨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村寨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员,落实村寨消防网格化管理;

(二)建立村寨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

(三)组织制定并督促村民履行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四)配合落实村寨消防联防机制;

(五)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管理;

(六)利用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村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七)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建立特殊群体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职责】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和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健全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

(四)熟悉责任区道路、水源等情况,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和器材;

(五)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村寨火灾事故调查统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八)定期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村寨消防工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责任区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员】村民委员会确定的村寨消防安全员纳入乡镇消防工作站统筹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消防安全员适当补助。

村寨消防安全员负责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检查消防装备和器材、安全巡查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预防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要求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规范电气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在村寨进行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保护、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

在村寨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商场、网吧、酒吧、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水源建设】村寨新建、改建自来水管网,应当配置消火栓。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寨,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寨,应当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推进消防取水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建设】村寨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由专人负责对消防装备器材进行保管维护。消防装备器材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补充和更新。

第十九条 【防火改造】推进村寨防火提升改造工程,改善村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条件。

在村寨建筑推广设置简易水灭火设施,保证初起灭火需求。

加强农村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前提下,优先在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文物保护单位等推广应用先进阻燃材料,提高村寨木结构建筑耐火等级。

第二十条 【防火隔离带】村寨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户数不超过五十户。

第二十一条 【制定预案】在村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加强消防安全巡查。

第二十二条 【林火预防】村寨祭祀活动应当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不得在林地附近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

第二十三条 【联防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村民委员会按照相邻联系原则建立村寨消防联防制度,成立联防小组,划分消防联防协作区,并开展下列活动:

(一)定期召开联防会议,通报、交流消防工作情况;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交叉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定期开展联防协作区消防联合演练;

(四)组织村民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五)发生火灾时,联防小组应当启动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各成员应当协同配合,全力扑救火灾。

第二十四条 【防火安全公约】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规范村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埋压、圈占消火栓;

(二)不私拉乱接电器线路,不乱堆可燃物,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公共通道;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四)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举报火灾隐患;

(七)牢记火警电话“119”,发现火灾立即报警,成年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有组织的火灾扑救;

(八)其他由村民约定的防火事项。

第二十五条 【消防档案】村民委员会建立的各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寨基本情况、村寨平面图、消防通道平面图、消防水源分布图、村寨消防设施分布图等;

(二)村寨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员、联防机制等信息;

(三)村寨消防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四)村寨防火安全公约;

(五)村寨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记录;

(六)消防技能培训、消防安全演练记录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列入村寨消防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禁止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村寨公共消防设施保护等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消防水池、给水管网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擅自在消防给水管网加装取水设施;

(三)擅自取用消防用水;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在防火间距堆放木材、柴草、杂物等可燃物;

(六)可燃物堆放与明火未保持安全距离;

(七)在非不燃材料硬化灶台、火塘上使用明火;

(八)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电气线路保险丝,超负荷使用电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二十七条 【火灾扑救】村寨发生火灾时,失火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消防联防协作区应当及时给予支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第二十八条 【组织扑救】组织扑救火灾时,火灾现场总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划定警戒范围。

第二十九条 【联合救援】火灾发生地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专职消防队、村民委员会、村寨志愿消防队接到火警求助或者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

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现场保护】 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寨、个人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配合、接受事故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村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个人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20日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柳州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局长陈家达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柳州市绝大部分木质结构房屋主要为分布在融水、三江、融安等县,融水县下辖20个乡镇、209个行政村、1789个自然屯,共17个乡镇1166个自然屯分布有木质结构房屋约5.9万余栋,其中50户以下村屯644个、50—99户村屯342个、100—199户村屯134个、200户以上村屯46个;三江县下辖15个乡镇、167个行政村,814个自然屯,所有自然屯均分布有木质结构房屋约5万余栋,其中50户以下村屯242个、50—99户村屯370个、100—199户村屯116个、200户以上村屯86个;融安县下辖6镇6乡1387村屯,7万余栋民房,其中民房中属于木结构房屋的有25栋,全部分布在融安县雅瑶乡。木结构房屋居住的群众主要以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为主,其少数民俗文化源远流长,许多完整的保存着木质结构鼓楼、风雨桥和吊脚楼等独特民族建筑以及斗马、坡会、花炮等传统节日,这些独特而丰富的木质结构建筑、曲艺、文学、民俗、手工艺品等均是记录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的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高的经济价值、建筑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

但木质结构房屋最怕火灾侵扰,历年来三江、融水两县各村寨因火致贫、因灾返贫的现象情况时常发生,给两县人民带来了惨痛后果,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两县村寨消防工作面临前所未有新压力,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各村寨木质结构房屋连片密集,火烧连营的可能性极大。第二,电气线路逐年老化未及时更换,同时居民大功率电器逐年增多,用电负荷逐年增加,火灾风险增大。第三,经费不足以保障经费不及时到位,导致消防水源、消火栓等消防基础设施未完善,消防器材、装备等未及时维护更新到位。第四,村寨基层消防工作薄弱,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灭火救援力量不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仍不完善等问题。

因此,为解决村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村寨火灾防控责任不明、村寨消防经费保障不到位、村寨防控基础薄弱、村寨基层防护力量欠缺、村寨消防宣传不深入等问题,从根本上建立健全可行的村寨消防工作责任制度,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从基础上强化灭火基层力量建设,从人防、技防、物防等方面全面稳控火灾形势,现迫切出台专门针对连片木结构房屋的村寨条例来规范开展相关消防工作,以给木质结构房屋营造安全稳定的村寨消防环境。

二、立法主要目的

一是解决各层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关于村寨消防工作的职能和任务分工不明晰的问题,通过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是解决村寨消防各项工作经费保障不足,落实不到位问题,通过经费预算保障逐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三是解决基层消防力量薄弱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各乡镇需按标准建设乡镇消防专职队及消防消防工作站,巩固基层末端火灾防治力量,进一步落实防火检查、隐患清除、宣传力量等工作,同时明确志愿消防和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要求,作为基层救援力量的补充,进一步增强基层末端防治力量,在防控末端真正实现建立一支可防可控初期火灾的队伍,形成“打早灭小防初期”的良好形势;四是解决村寨火灾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通过明确村寨改造举措、消防宣传、基础设施设置等要求,巩固村寨消防安全基础环境,常态化推动执行火灾措施,从根本上消除村寨火灾隐患。五是解决村寨火灾责任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历年村寨火灾造成的损失巨大,在追究责任层面,存在责任、职责不清等问题,导致追究责任力度弱化,未能有效推动防控工作,通过立法可明晰职责,依法问责,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三、立法可行性

(一)上位法为村寨消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都为村寨消防管理立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

(二)各级规划为村寨消防立法提出殷切的期盼。《“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了务必采取相关措施防范农村(村寨)的火灾,杜绝火灾连营的情况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有效保护利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指出要推进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重点文物保护力度,指出要强化乡村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持续推进融水县、三江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作,杜绝因灾返贫,因灾致贫;《柳州消防工作“十四五”规划》中明确要求推动出台《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解决村寨火灾防控难题。

(三)我国其他地方已经开展了农村、村寨立法探索。齐齐哈尔市政府通过了《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批准通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我市融水、三江县作为全区乃至全国典型的木质结构房屋集中地区之一,建议从市级政府层面立法,其他县区的农村区域参照执行该法规,便于全市统一部署工作,共同开展各项整治工作,共同提高村寨火灾防御能力。

(四)历年来我市村寨防灭工作经验为村寨立法打下了良好基础。我市自2008年至2018分别完成两次村寨防火改造后,两县村寨火灾“四项指标”呈现了自改造后大幅下降,又逐步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良好的、巩固的、坚实的消防基础环境,并持之以恒开展落实,能有效防范村寨火灾事故;同时在融水三江两县建成的乡镇消防队及乡镇消防工作站,在村寨末端消防防灭工作发挥巨大了作用;此外我支队在两县村寨开展了“敲门入户”宣传工作模式,有效增强了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深得各级领导高度认可并在全国推广。这些工作措施和做法在稳控村寨消防安全形势中发挥重要作用,也为村寨立法提高切实可行的立法方向和参考依据。

四、立法过程

草案立法工作始于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草案作为重点立法项目推动,今年市政府、人大将其列入今年的审议类项目。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相关立法工作,其间市政府多次协调市人大,组织消防、司法、财政、公安等部门深入我市各县区融水、三江等地开展实地调研村寨消防工作情况,并前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学习借鉴有关村寨消防工作及村寨立法先进经验;在起草过程中,市消防支队通过文件、报刊、公众号等方式向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并协调各级各部门、专家多次召开座谈会、改稿会、论证会,对草案逐条进行修改完善,草案历时6年,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最终形成草案(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转市司法局审查修改。

市司法局在起草阶段已经提前介入,并积极参与了立法全过程调研考察工作,同时经过数次与起草部门座谈、改稿、打磨,形成草案。市司法局收到最终草案后,随即按程序开展审查、修改工作,一是向全市各部门和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二是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根据相关意见,单独发函向融水、三江两县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四是通过协调召开专家论证会、改稿会的形式听取市人大相关委、立法专家、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充分论证采纳部分意见建议,最终形成草案审查稿。

五、《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四条,包含总则、工作职责、规划和预防、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内容,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的规定,并根据我市实际,总结提炼在开展村寨消防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创新成果,将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化,推动村寨消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本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保障措施、职责分工、单位和村民义务、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内容。主要是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片木结构房屋所在村寨的消防工作适用草案,要求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将村寨消防作为消防工作的一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村寨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工作职责。本章明确了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消防、应急、公安、市场监管、教育等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专职消防队等工作职责。明确乡镇政府需按照标准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及消防工作站,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寨志愿消防队及微型消防站,确定村寨消防安全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村寨消防联防制度等职责。同时村寨志愿消防队和村寨微型消防站是分布在村寨里面的最基层消防救援力量,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确保各个村寨建立起村寨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进一步解决“远水难救近火”的难题。关于消防安全员制度,不仅对消防安全员的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其负责村寨消防相关政策宣传、消防设施检查、安全巡查等工作,还对其补贴待遇进行了保障。此外,要求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乡镇专职消防队和村寨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日常训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村寨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村寨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需在村寨所在地中小学安排消防安全教育课程,要求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演练。

(三)规划和预防。本章对村寨消防的规划建设及火灾预防做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是县、乡镇人民政府将村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倡导使用防火材料建设房屋,并规范电气线路敷设。要求旅游景区和商业用途的木质房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关于村寨火灾预防的问题,一是对消防水源建设、微型消防站的器材配置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根据历年村寨改造成果及村寨火灾防控成功经验,并参考其他地市的优秀做法,在防火改造、防火隔离、预案制定、防火公约、档案管理、联防制度及相关禁止行为作出细化要求。

(四)灭火救援。本章主要是灭火救援的内容。村寨发生火灾后,失火单位自救,消防救援机构及乡镇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扑救,消防联防协作区应支援扑救,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协作扑救等内容,同时明确灾后火灾事故调查的相关内容。

(五)法律责任。本章主要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六)附则。明确条例生效时间。

六、《条例(草案)》亮点内容

(一)在“第四条”中明确经费保障措施,要求市县两级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村寨消防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更换、乡镇消防队建设,解决村寨消防各项工作经费保障问题,通过经费预算保障逐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二)在“第八至第十四条”中细化并明确各层级政府,消防、应急、公安、教育等部门职能和任务分工,解决各层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关于村寨消防工作的职能和任务分工不明确的问题。

(三)在“第九条”明确各乡镇政府必须要按标准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工作站;在“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明确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村寨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以及其建设要求;在“第十三条”明确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职能以及消防安全员的工作职责、保障要求,为解决基层消防力量建设难题提供法律政策支持,进一步推动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任务,增强基层末端防治力量,解决基层消防力量薄弱问题,在防控末端真正实现建立一支可防可控初期火灾的队伍。

(四)在“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明确村寨应配置消防管网及消火栓等基础消防设施设置要求,要求持续推进村寨防火改造,预先制定预案并实时演练,从人防、技防、物防方面全面提升火灾防控要求。

(五)在“第二十三条”明确联防要求,明确联防区域、联防单位、联防制度、联合灭火救援、联合火灾隐患整治等要求,通过联防进一步将村寨划分网格化,全面提升防火、灭火、宣传等方面工作效能。

(六)在“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及村民的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进一步解决村寨火灾责任不明、追责不到位的问题。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