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公告

关于《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01 16:50   |  来源: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将本文分享到:

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柳州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草案)》。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规定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群众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科。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930日。

邮寄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20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612室,邮政编码:545001;

电子邮箱:lzrdcwhfgw@163.com;

电话:2638862 2638863(传真)。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


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草案)

(二次审议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保护区范围划定】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分区保护,保护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水库取水口半径1000米范围内正常蓄水位178米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27平方公里;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防洪堤坝和流域分水岭范围,面积为0.19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总面积为0.46平方公里。

(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3000米正常蓄水位178米以下的水域,以及水库北侧和南侧入库支流长度为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3000米,宽度为以上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3.28平方公里;陆域范围为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向外延伸至第二层山脊线以内,但不超过防洪堤坝和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48.21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51.49平方公里。

保护区范围的调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对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负总责,应当加强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统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鹿寨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负责。

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和鹿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定、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和园林、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水库管理单位职责】鹿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偿河水库管理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古偿河水库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在管理范围内开展日常巡查,做好水源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生态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机制,可以通过财政投入、受益地区补偿和受益行业收入提成等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资金,鼓励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补偿方式,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力度。

第八条【地理界标】 鹿寨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九条【保护区禁止行为】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驶入、停靠与水质监测和保护、防汛、抢险救灾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船只、排筏、皮划艇等水上交通工具;

(二)在一级保护区外至二级保护区六章桥水域范围内垂钓;

(三)在二级保护区内使用灯光诱捕、拖网等捕捞方法破坏渔业资源;

(四)在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五)在水库消落区烧烤、野炊、露营。

前款所称水库消落区,是指古偿河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以下,因季节性水位涨落、水库调度运用等导致库区临时性出露的陆地区域。

第十条【植被水土保护】市人民政府和鹿寨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改善水库生态环境。

禁止在保护区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对原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鹿寨县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逐步实施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种。

在一级保护区至六章桥水域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线区域内开展林区道路修建等活动的,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生态防护等措施,防止土石滑落水域。

第十一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监督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林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技术,递减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做好农业、林业生产废弃物回收。

禁止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在水域清洗施药器械。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规模畜禽养殖活动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在一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畜禽散养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散养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禁止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生活污染防治】市人民政府和鹿寨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乡村环境综合整治,优先统筹建设和完善保护区内乡镇、村屯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经费,逐步实现保护区村屯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

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陆域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转运工作。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做好水域垃圾的打捞和转运工作。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第十四条【旅游开发管控】禁止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活动。

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严格管控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活动。禁止新建开发利用影响水源质量、污染水体的旅游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联合执法与日常巡查】 市人民政府和鹿寨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对辖区范围内开展巡查,在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水源保护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驶入、停靠与水质监测和保护、防汛、抢险救灾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船只、排筏、皮划艇等水上交通工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拒不驶离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一级保护区水域外至二级保护区六章桥水域内进行垂钓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钓获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使用灯光诱捕、拖网等捕捞方法破坏渔业资源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水库消落区烧烤、野炊、露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

保护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年8月28日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马宏伟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梳理、研究,通过柳州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就重点问题向自治区人大法工委请示汇报。8月1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听取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8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园林局,鹿寨县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的规范

有部门和自治区立法专家提出,草案第五条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职责的规定,职责定位表述有遗漏且不准确;有关河长的具体职责属于个人,不宜在地方性法规对个人岗位职责进行规定,建议予以删除。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草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职责的规定和第三款有关河长职责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关于禁止行为

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草案第九条第二项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捕捞的规定,在现实中该情形很少出现,不是急需解决的主要矛盾问题,建议删除。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草案第九条第二项关于禁止捕捞的规定及其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六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政府部门和政协委员提出,草案第十六条第三项对在一级保护区水域外至二级保护区六章桥水域内进行垂钓的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偏高,可能影响执法的人性化与可操作性,建议与《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相衔接。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对该项处罚规定作出调整,修改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钓获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需要说明的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参考其他市相关立法经验,在草案中增加“鼓励开展生态养殖”的内容等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生态养殖”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和监管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外省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类法规中对“生态养殖”普遍持审慎态度,建议不作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进一步提升条文的准确性与规范性。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同时,鉴于草案关系重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提请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