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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10 10:00   |  来源: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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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规定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群众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科。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0日。

邮寄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20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612室,邮政编码:545001;

电子邮箱:lzrdcwhfgw@163.com;

电话:2638862 2638863(传真)。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三章 发展和保障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赋能新质生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职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和现代产业体系人才、智力、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资源要素集聚融合,优势互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职业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推行产业、教育、科技和城市融合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柳州模式。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有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业务指导、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科学技术、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多元投入机制,可以通过财政拨款、举办者自筹、学费收入、社会资助和捐赠、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资金。

第七条【宣传展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宣传,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定期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龙城人才周、柳州企业日、柳州工匠日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八条【专项规划】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两翼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推进实体化运行,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间的合作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创新平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企业、科研机构聚焦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共建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园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等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推动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产教融合要求的项目,在土地、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专业布局】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完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布局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民生急需专业,支持职业学校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和优质专业(群)。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培养契合本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汽车、钢铁、机械等传统产业,智能终端及机器人、新能源、化工和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及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林木加工、农产品加工等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信息平台】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大数据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区域、产业、行业发展动态,企业人才、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产教融合项目、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等各类信息。

企业和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产教融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产教融合型企业】市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负责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申报、审核、认定、培育、考核、管理以及退出等工作。

第十五条【育人模式】本市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工学结合等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模式。

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引企入教】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鼓励企业依托或者联合职业学校设立产业学院、企业工作室等产教协同育人实践平台。

鼓励企业参与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完善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参与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校企合作、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行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制定,指导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等服务。

第十八条【师资建设】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员等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开展授课讲学、课题攻关、人才培养等工作。

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完善专业人才双向交流聘任制度,畅通企业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企业任职的渠道。

产教融合型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实践。

第十九条【职业培训】本市推行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工会参与、社会支持的终身学习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用于一线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

鼓励企业依托职业学校、工匠学院等联合共建专业化、综合化的职工继续教育基地。支持企业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开展职工技能竞赛,支持企业员工提升技能、提高学历。

鼓励职业学校为企业提供知识讲座、课程资源开发、技术辅导等服务,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员工培训。

第二十条【工匠精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把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融入职业教育,纳入本市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工作体系和工业思政品牌建设。

第二十一条【对外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建海外实训基地或教育合作园区,鼓励职业学校结合国家发展需求建设创新型学院,建立教育开放合作服务平台,企业、职业学校联合各类资源,推动产教融合的国际化。

第三章 发展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财税支持】对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方面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三条【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的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设施设备更新以及实训基地和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土地支持】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研用地、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鼓励企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人才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和职业学校引进高端人才(团队)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引进紧缺专业人才,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应当给予补助奖励。

职业学校可以设立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限制,赋予高层次人才人财物支配权。

第二十六条【激励支持】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

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可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二十七条【多元化办学】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

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与职业学校依法合作建立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等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

第二十八条【实习保险】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实习学生另行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职业学校专业特点,分别确定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率。

第二十九条【示范引领】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行业、企业、职业学校、社会组织共同成立实体化运作的产教联盟。

第三十条【评价机制】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价,对市、县(区)有关部门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