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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03 09:05   |  来源: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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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草案)》。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规定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群众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科。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1日。

邮寄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20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612室,邮政编码:545001;

电子邮箱:lzrdcwhfgw@163.com;

电话:2638862  2638863(传真)。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保护区范围划定】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分区保护,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为准,其中包括:

(一)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水库取水口半径1000米范围内正常蓄水位178米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27平方公里;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防洪堤坝和流域分水岭范围,面积为0.19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总面积为0.46平方公里。

(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3000米正常蓄水位178米以下的水域,以及水库北侧和南侧入库支流长度为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3000米,宽度为以上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3.28平方公里;陆域范围为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向外延伸至第二层山脊线以内,但不超过防洪堤坝和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48.21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51.49平方公里。

保护区范围的调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对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负总责,应当加强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重大事项会商机制,统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鹿寨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负责。

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和鹿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定、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等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作物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开展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各级河长对其负责的河段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第六条【水库管理单位职责】鹿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偿河水库管理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古偿河水库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在管理范围内开展日常巡查,做好水源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条【生态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可以通过财政投入、受益地区补偿和受益行业收入提成等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资金,鼓励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补偿方式,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地理界标 鹿寨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条【保护区禁止行为】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驶入、停靠与水质监测和保护、防汛、抢险救灾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船只、排筏、皮划艇等水上交通工具;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捕捞;

(三)在一级保护区外至二级保护区六章桥水域范围内垂钓;

(四)在二级保护区内使用灯光诱捕、拖网等捕捞方法破坏渔业资源;

(五)在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六)在水库消落区烧烤、野炊、露营。

前款所称水库消落区,是指古偿河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以下,因季节性水位涨落、水库调度运用等导致库区临时性出露的陆地区域。

第十条【植被水土保护市人民政府和鹿寨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采取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改善水库生态环境。

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对原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鹿寨县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逐步实施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种。

在一级保护区至六章桥水域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线区域内开展林区道路修建等活动的,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生态防护等措施,防止土石滑落水域。

第十条【农林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技术,递减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引导农作物和林木种植者施用有机肥料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做好农膜等农业林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减少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禁止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在水域清洗施药器械。

第十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规模畜禽养殖活动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散养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生活污染防治市人民政府、鹿寨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优先统筹建设和完善保护区内乡镇、村屯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经费,逐步实现保护区村屯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

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陆域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转运工作。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做好水域垃圾的打捞和转运工作。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第十条【旅游开发管控禁止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活动。

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严格管控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活动。禁止新建开发利用影响水源质量、污染水体的旅游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从事旅游、餐饮服务等活动,应当具有防止污染水体的环保设施。

第十条【联合执法与日常巡查 市人民政府、鹿寨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对辖区范围内开展巡查,在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水源保护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驶入、停靠与水质监测和保护、防汛、抢险救灾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船只、排筏、皮划艇等水上交通工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拒不驶离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捕捞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捕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一级保护区水域外至二级保护区六章桥水域内组织进行垂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至二级保护区六章桥水域内进行垂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使用灯光诱捕、拖网等捕捞方法破坏渔业资源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水库消落区烧烤、野炊、露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

保护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6月30日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俊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古偿河发源于鹿寨县与永福县交界的古报尾山,流经鹿寨县拉沟乡的大坪、关江、木龙村及黄冕镇的古偿村汇入洛清江,成为柳江流域的支流之一。2012年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柳州市提出构建“柳江、古偿河双水源供水、互为备用”的安全保障体系,积极推动古偿河水库工程建设,该项目于2021年开始蓄水运行。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划定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古偿河水库是柳州市第二水源,也是柳东新区和鹿寨县城区及周边乡镇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紧急情况下可以保障柳州市区200多万群众的安全供水,饮用水安全地位非常重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要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江河湖库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有效保护居民饮用水安全”“扎实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备用水源地建设,保障好城乡饮用水安全”等系列指示要求。近年来,柳州市高度重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饮用水安全工作,通过制定《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实行全流域、全要素保护,为我市水质获得全国“五连冠”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柳江支流小流域水环境治理的执法检查和调研中发现,古偿河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仍存在管理职责不清、监管和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同时,由于不规范的种植、养殖、捕捞活动,以及无序开展露营、烧烤等活动,加之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导致饮用水水源地存在一定的污染风险和安全隐患,影响了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此外,近年来国内多地尤其是周边城市水质污染事件频发,进一步凸显了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大群众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的呼声日益强烈,在2025年1月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鹿寨代表团提出《关于制定<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议案》。议案提出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带队进行实地调研,鉴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最终确定予以立案,并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

对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采取立法手段加强保护,通过以“小切口”立法模式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进一步理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责,完善相关保护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法治化。这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回应广大群众和人大代表“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热切期盼,守牢饮用水水源安全底线的现实需求,更是通过“一河一策”法治化治理解决现实问题,守护柳州“水质冠军”金字招牌的有效途径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法工委接到任务后,及时成立了由法制委、环资委和法工委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多次深入到古偿河水库开展实地调研,与鹿寨县各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乡镇、村屯座谈交流,全面了解水库水质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和立法需求。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和鹿寨县共同起草了《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草案)》,并发函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通过市人大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古偿河水库进行实地调研,并就规定草案与鹿寨县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同时,立法工作专班赴桂林市青狮潭水库考察学习水库水质保护管理立法经验,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座谈会进行研究论证。会后,法工委将规定草案分别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对市场公平性竞争、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进行审查,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规定草案。

三、主要参考依据

规定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桂林市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等地方法规。

四、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十七条,不分章节。条款设置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围绕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一)关于保护范围。规定草案第三条明确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分区保护,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范围为准。需要调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责分工。为了明晰管理责任,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实效,规定草案第四条至第六条分别对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的职责作了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对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负总责,鹿寨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负责;生态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关于生态补偿机制。为妥善处理好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与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以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受益地区的协调发展。规定草案第七条对生态补偿机制作出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可以通过财政投入、受益地区补偿和受益行业收入提成等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资金,鼓励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补偿方式,加大对保护区补偿力度,促进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四)关于禁止行为。针对保护区内存在的不规范种植、养殖、捕捞、船舶停靠及无序开展露营、野炊、烧烤等活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规定草案第九条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基础上,创新设置了六项禁止行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驶入、停靠与水质监测和保护、防汛、抢险救灾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船舶、排筏、皮划艇等水上交通工具;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捕捞;禁止在一级保护区水域至二级保护区六章桥水域范围内垂钓;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使用灯光诱捕、拖网等捕捞方法破坏渔业资源;禁止在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从事烧烤、野炊、露营活动。

(五)关于其他水质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规定草案从涵养水源和减少其他面源污染两个途径强化对水库水源的保护。第十条明确要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改善水库生态环境。禁止在保护区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对原有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逐步实施改造。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林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明确做好生态种植的同时,禁止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在水域清洗施药器械。第十二条规定了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防治措施,明确保护区内不得从事规模畜禽养殖活动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散养的,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三条对生活面源污染防治做出规定,明确要优先统筹保护区内乡镇、村屯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实现保护区村屯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第十四条从旅游开发管控方面规定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严格管控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活动。禁止新建开发利用影响水源质量、污染水体的旅游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

(六)关于联合执法与日常巡查。为有效落实各部门管理职责,强化日常监管,规定草案第十五条对建立健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进行了规定。明确市、鹿寨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七)关于法律责任。规定草案第十六条是关于违反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其中:

第一款是关于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责任,属于本规定新设定的行政处罚。在一级保护区内驶入、停靠与水质监测和保护、防汛、抢险救灾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船只、排筏、皮划艇等水上交通工具的行为,主要破坏的是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体安全,因此明确执法主体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处罚幅度设置上,主要综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影响程度、社会承受力等因素,参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桂林市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柳州实际进行设定。

第二款是关于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法律责任,属于本规定新设定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考虑到一级保护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捕捞行为性质可以类比垂钓等行为,且更易对饮用水水体行造成影响,因此明确执法主体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处罚幅度设置上,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对垂钓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并结合柳州实际进行设定。

第三款是关于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法律责任,属于本规定新设定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参照其规定将执法主体明确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处罚幅度设置上,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对垂钓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并结合柳州实际进行设定。

第四款是关于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属于对上位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具体细化规定。执法主体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罚幅度设置上,主要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进行设定。

第五款是关于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律责任,属于本规定新设定行政处罚。考虑到在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的主要风险点是种植时使用的化肥、农药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故将执法主体明确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在处罚幅度设置上,主要参考了《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结合柳州实际进行设定。

第六款是关于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属于本规定新设定行政处罚。考虑到在水库消落区烧烤、野炊、露营情形主要破坏的是水源地的生态环境,故将执法主体明确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处罚幅度设置上,主要参考了《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并结合柳州实际进行设定。

五、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法工委在完成规定草案初稿起草后,发函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到鹿寨县座谈,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80余条,主要集中在禁钓区设置、禁止行为界定和法律责任执法主体确定等方面,经过研究,采纳了其中一些合理的意见建议,并吸收到规定草案当中。

柳州市古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