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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

  发布日期:2022-04-1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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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

(2022年2月22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8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11件)

法规名称(暂定名) 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

1.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条例市人民政府

2.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

3.柳州市荣誉展示规定市人大常委会

4.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

5.柳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市人民政府

6.柳州市献血条例市人民政府

7.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市人民政府

(二)环境保护

8.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市人民政府

9.柳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市人民政府

(三)历史文化保护

10.柳州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市人民政府

11.柳州市史前文化遗址保护条例 市人民政府

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5件)

法规名称(暂定名)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

1.柳州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市人民政府

2.柳州市违法小广告查处规定市人民政府

3.柳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市人民政府

4.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人民政府

(二)环境保护

5.柳州市餐饮业油烟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

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包括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智慧城市、数字经济促进、科技创新、文明行为促进、旅游促进、社会信用、志愿服务、养老服务、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立体绿化管理、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经过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

第四类项目:其他需要临时增补的立法项目

规划期内,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国家、自治区、市委有关要求需要增加的法规项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出的议案并予以立案的法规项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确立增加的法规项目等,经过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


关于《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说明

编制《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积极有序开展地方立法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措施。根据《柳州市立法条例》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了《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并于2022年2月22日提请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规划编制原则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关于“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讲话精神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今后五年地方立法步伐将从上届的‘三个一’(一年完成一部、审议一部、调研一部)向‘三个二’甚至‘三个三’推进,并加强小切口立法,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环境、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结合柳州实际,在规划编制中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立法步伐提速。我市地方立法经过6年多的经验积累,加之立法队伍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立法步伐应当适当提速。二是项目覆盖面更广。在不突破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立法权限范围的前提下,要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有所体现,更好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三是向小切口立法转变。从过去单一的“大而全”的综合类项目,逐步向“小快灵”的小切口立法转变并形成互补。四是力求衔接统一。即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衔接,同时又要给自治县留下一定立法空间,保持立法工作的统一性。五是注重务实管用。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直接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规范,提高法规项目的指向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立法质量,实现提质与增速相统一。

二、关于规划编制过程

2021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规划草案编制工作,通过向市人大各专工委、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发函和在人大网站刊登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立法建议项目,至2021年10月下旬,共征集到立法建议项目21个。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收集到的项目分别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组织开展相关调研活动;与法制委多次召开会议对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和筛选,对于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或者适宜自治县自主立法的项目进行了删除,对一些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进行了补充。在此基础上,常委会法工委草拟了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等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汇报,2022年2月16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规划草案进行了综合论证,并于2月22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规划法规项目的总体安排

(一)第一类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名称暂定),共11件。

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到柳州视察提出大力推进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的指示精神和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做实柳州螺蛳粉特色产业的具体体现,为本市的特色产业促进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由市政府提出,也是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储备项目,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完成了前期的调研起草工作,目前处于部门论证阶段,相对比较成熟,同时制定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能够有效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优化群众生活和购物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幸福指数。

柳州市荣誉展示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法规体系类项目,旨在通过立法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对柳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物档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可供查询的电子信息,对其中取得一定成就的先进典型通过雕像、碑廊、图片、文字等形式进行展示宣传,从而在全市营造学习崇尚先进,人人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增强市民的荣誉感、获得感和城市凝聚力,弘扬积极向上的社会正能量,为柳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分助力。

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属于“小切口”立法项目,通过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可以有效充实完善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于织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之网有着重要意义。

柳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属于重点领域中的经济促进类项目,与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全力培育壮大民营经济发展相吻合,有助于推动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

柳州市献血条例是上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征求意见项目,部门积极性和社会关注度都很高,当时没有列入规划主要是因为没有明确是否属立法权限范围,目前权限问题已明确。

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由市政府提出,是上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二类项目,部门的积极性较高,目前制定的条件相对成熟,故列入立法规划。

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鉴于市政府已制定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故列入立法规划。

柳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是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储备项目,该项目对生态环境保护中大气要素进行防治和保护,对于构建生态环境的全要素保护有着积极作用。

柳州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属于历史文化保护类项目,柳州作为工业城市,拥有丰富的工业遗产,对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工业遗产保护内容的充实完善。

柳州市史前文化遗址保护条例属于历史文化保护类项目,柳州作为南方古人类发源地之一,有着丰富的史前文化遗址,加强史前文化遗址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和紧迫性,也是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史前文化保护内容的充实完善。

(二)第二类项目: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名称暂定),共5件。

柳州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柳州市违法小广告查处规定、柳州市餐饮业油烟管理规定等属于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急需规范解决的项目,柳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属于重点领域、新兴领域中的促进类项目,这些项目与广大市民群众息息相关,在规划期内需要努力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

    (三)第三类项目:属于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项目;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文明行为促进、社会信用、志愿服务、养老服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立体绿化管理、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等法规均属于市民比较关注、需要规范解决的事项;智慧城市、数字经济促进、科技创新、旅游促进等属于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方面的法规项目,列入第三类项目启动前期调研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

(四)第四类项目:其他需要临时增补的立法项目。

包括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国家、自治区、市委有关要求需要增加的法规项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出的议案并予以立案的法规项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确立增加的法规项目等,经过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

以上一、二类项目共计16个,与上个五年立法规划相比,立法项目的总量安排上有了较大幅度增加主要是立足于5年保底完成10部、条件成熟的力争完成15部的目标设定。把第三类项目列为储备项目启动立法调研工作,则有利于相关部门提前介入,便于今后法规项目的储备,可以有效推动立法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设置第四类项目,主要是作为兜底项目。在法规项目遴选上,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结合实际,从市委关注、政府需求、社会关心、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堵点筛选项目,使法规项目覆盖面更广,综合性更强,可操作性更高,更具地方特色,更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