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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27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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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柳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柳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917日。修改意见请寄送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科或发电子邮件至:lzrdcwhfgw@163.com。(地址:柳州市三中路66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108室,邮政编码:545001,电话:2638863(兼传真)。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827


柳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景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健身娱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综合作用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迹公园、游乐公园和其他专类公园)、游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工程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公园广场实行名录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分市、县(区)管理的公园广场。公园广场的名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层级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广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管理公园广场所需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和促进公园广场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负责市级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县(区)级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园广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确定】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按照分级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管理机构。

非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由建设单位设立管理机构,并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认养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规划编制】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广场的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广场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建设要求】公园广场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进行建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二)新建建(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广场整体风格相谐调,并按要求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的不谐调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公园广场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设置各类游乐、娱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及公园广场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四)公园广场建设应当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技术和新产品。

公园广场周边的建设,应当与公园广场的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公园广场内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设置功能配套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服务设施。

公园广场内的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自动售卖机等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与游客容量相适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

公园广场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避开游客活动密集区域和主要景点,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的生长。

公园广场的出入口、主要园路、建(构)筑物、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和接收】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广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就公园广场的管理、使用、移交等做出约定。

第十二条【用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用地使用性质。

因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广场用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补建同等面积绿地的原则制定公园广场用地补偿方案,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公园广场用地补偿方案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相关规划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临时用地许可】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和广场用地的,应当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许可。

第十四条【驻园要求】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除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入驻。现有入驻单位不符合公园广场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迁出。

第十五条【场地和设施租赁控制】公园广场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的配套商业设施、场地对外出租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利用控制】严格控制公园广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公园广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以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主。利用公园广场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收费管理】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应当以免费开放为主。

实行收费的公园广场,门票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相关规定,凭身份证明可以免购门票或者享受门票价格优惠。门票价格优惠实施办法由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制定,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开放规定】实行封闭管理的公园广场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开园、闭园时间应当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职责】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广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负责公园广场内的设备、设施和绿化景观的维护和管理,制止破坏公园广场财物及景观的行为;

(三)负责公园广场内的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

(四)对公园广场内的游憩、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

(五)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广场管理服务活动;

(六)本条例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产权单位职责】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的产权单位对外出租配套商业设施、场地,应当事先征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与经营者签订承租协议,约定经营者合法经营、遵守公园广场管理制度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驻园单位职责】入驻公园广场的单位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管理制度,服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损毁公园广场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广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十二条【园容要求】公园广场容貌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维护完好,物件齐全、整洁;

(三)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杂物,无异味;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地面无明显积水、垃圾和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标识标志要求】公园广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公园广场范围图、游览示意图、公园广场简介、游客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导向标识;危险地带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公园广场各类标识的文字、图形应当符合有关规范。

第二十四条【园内经营规范】公园广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并遵守公园广场管理制度,接受公园广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经营合同或者公园广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建议产权单位依照约定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园内车辆管理】未经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准许,禁止车辆进入公园广场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城管、电力、水务及通信等执法或者作业车辆;

(三)驻园单位公务车辆,执行环卫、养护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公园观光车辆。

经准许进入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六条【环境噪声管理】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根据公园广场周边的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公园广场自身特点和游客需求,在公园广场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

在公园广场内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进行,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每日十二时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开展抽打陀螺、甩响鞭、采取播放音响等方式进行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在公园广场内合理设置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显示设施应当标明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第二十七条【园内携犬规定】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广场设置告示牌,告知犬类等宠物入园的禁止事项或者相关注意事项。

携带宠物犬进入准入的公园广场时,应当以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

第二十八条【活动举办管理】公园广场内举办公益性活动,举办方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严格控制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各种商业性活动。确需临时举办的,举办方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公园广场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举办方应当按照方案和协议的内容、范围在指定地点开展。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安全与应急管理】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并在主要园路、活动广场、出入口等处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广场、景区、展馆,疏散游客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公园广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设备和树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乱涂写、乱刻划、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五)在非指定区域进行轮滑、滑板、平衡车、放风筝等体育活动;

(六)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七)未经准许摆摊设点,游商兜售,发放商业广告传单、宣传品;

(八)采挖植物,攀折花果,损毁草坪、树木;

(九)捕捞、捕捉动物,放生外来物种,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其他影响景观和环境卫生,或者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衔接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车辆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辆未经准许进入公园广场或者经准许进入公园广场后不按指定路线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的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噪声排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在规定时段、区域或者超过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高音喇叭以及大音量乐器、音响和器材等先行登记保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擅自举办商业性活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商业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公园广场举办公益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各类活动,举办方未按照方案和协议的内容、范围在指定地点进行的,由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封闭相关区域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违反禁止性条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放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处一百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广告宣传单、宣传品;

(七)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园广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柳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柳州市已先后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现在正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及开展公园城市建设,公园广场作为绿化园林设施及群众的重要休闲活动场所,承担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但是当前我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中还存在随意侵占公园广场用地和设施;擅自改变配套设施功能用于商业经营;噪音扰民、划地晨练、破坏文物古木、游客不文明行为等诸多突出问题,在管理体制上也还存在管理职责不清、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弱化了公园广场作为游览、观赏、休憩等活动场所的社会功能,还制约了我市公园广场事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巩固和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成果,打造生态宜居宜业城市,非常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公园广场的管理进行规范,以满足公园广场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

今年429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覃汉棠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制定<柳州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将该议案予以立案。根据工作安排,由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组织该法规草案的起草。法工委接到任务后,及时启动了相关调研起草工作,会同监察和法制委、城建环保委先后到市林业园林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人民广场、鱼峰公园、柳侯公园管理处等部门走访交流,全面了解公园广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掌握管理部门的立法需求。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外地的立法成例,法工委起草了《柳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就条例草案两次发函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设五章,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37条。

    (一)关于法规名称

代表议案提出的法规名称是“柳州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条例”,经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后认为,“绿化广场”的表述与住建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JJ/T85-2017)的规范不一致,应表述为“广场”。在起草阶段,也有部门提出,公园涵盖了广场,可表述为“公园管理条例”。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与广场是并列关系,不宜涵盖。参考外地的立法成例,汕头、洛阳、永州、邵阳、鹤岗等地都是使用“公园广场管理条例”,建议本法规名称表述为“柳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

(二)关于适用范围

在起草阶段,有部门提出,我市的公园广场主要集中在市区,建议法规只适用于市区,这样才更具针对性,且也利于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建设和监管。经研究,考虑到各县也有公园和广场,也需要统一尺度进行规范和管理。为此,条例草案设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三)关于名录管理

为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两级的管理职责,提高监管实效,条例草案提出分级管理的制度,规定公园广场实行名录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分市、县(区)管理的公园广场。公园广场的名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层级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规划编制

经了解,目前我市有关部门正在编制绿地系统总体规划,但针对公园广场建设和保护的内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有必要就公园广场的建设和保护编制一个专项规划,以增强公园广场建设和监管的针对性。为此,条例草案设定,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广场的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关于用地和设施保护

随意侵占公园广场用地和设施是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它不仅降低了公园广场原有的社会功能,也降低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了进一步规范此类行为,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用地使用性质。因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补建同等面积绿地。同时还规定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入驻、管理用房和相关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等内容。

(六)关于产权单位、驻园单位义务

在走访调研中了解到,公园广场管理机构与产权单位、驻园单位的沟通协调不够顺畅,产权单位对外出租或变更租赁配套商业设施、场地时,未事先告知管理机构,加大了管理难度;驻园单位不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存在车辆乱停乱放、随意改扩建等问题。为了规范这些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的产权单位对外出租配套商业设施、场地,应当事先征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同时还规定入驻公园广场的单位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管理制度,服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擅自在公园广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七)关于管理秩序

噪音扰民、不在指定区域开展体育健身和文化娱乐活动、破坏设施或树木、游客不文明行为等问题是公园广场日常管理工作中常见的现象。为了规范这些问题,条例草案对应提出了要求,在环境噪声管理方面规定在公园广场内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进行,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每日十二时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开展抽打陀螺、甩响鞭、采取播放音响等方式进行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同时还明确了公园广场内十种禁止行为。

(八)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增加法规的刚性,针对条例草案规定的禁止性行为,除上位法已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的以外,条例草案对违反车辆、环境噪声、举办商业性活动等管理规定以及游客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政府和部门职责、公园广场建设要求、开放和收费管理、园内经营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