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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一号)

  发布日期:2023-01-0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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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 年1月6日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23 年 1 月 6 日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2年3月20日柳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6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于第一季度举行,具体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通过并公布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者代表变动情况报告;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草案。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建议议程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与会议拟讨论的事项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围绕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认真学习与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前举行代表团会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有关准备事项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等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议程为:

(一)选举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通过会议需要设立的委员会人员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选举和表决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听取和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听取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情况汇报,听取有关委员会关于议案、法规案和规划、计划预算等以及有关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

(五)提出应由大会会议选举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履行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处理下列事项: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三)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有关报告以及会议有关事项,可以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代表团提请主席团决定,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发表意见。

以代表团名义表达的意见,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若干人组成。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组。

第二十一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届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不是本届代表的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不是代表的下列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本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市直属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驻柳中央、自治区直属正处级以上单位负责人,部分重点企业负责人,在柳州的高等院校负责人;

(四)历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特邀老领导;

(五)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根据情况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新闻记者经大会秘书处同意,可以对大会会议举行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审议, 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七条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书面提出,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的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说明需要规范或者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应附法规草案;提出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第一签名人为提出议案的领衔人。

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并送交大会秘书处;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经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可以邀请提案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学者等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后继续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结果的报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于议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议案的实施方案,经审议批准后实施。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依照《柳州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经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不作为议案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

大会秘书处起草关于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经各代表团审议的各项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应当听取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应当邀请代表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家为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后,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十五日内汇总初步审查意见并交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上述初步审查意见及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情况印发代表。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上一年度政府债务情况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由各代表团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将审查结果报告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各代表团、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大会设立的有关机构进行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名和选举。

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名、推荐和选举。

第四十一条 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向会议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第四十三条 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推荐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候选人的得票数,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所列人员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在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五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经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本市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所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所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各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表应当提前阅读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材料,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在大会各种会议上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发言。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条  主席团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的, 可以安排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言。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顺序由大会执行主席确定。

第六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以及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以及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等,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所列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或在《柳州日报》等媒体以及柳州人大网站上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