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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30 17:05  |  来源:廖独秀   | |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迎来了75周年华诞;从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到202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已有70周年,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9月14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是能够有效凝聚全体人民力量一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好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
70年来,大苗山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践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历17届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召开代表会议65次。梳理70年历史,其中有五件事,在大苗山人大发展中有着重要意义。
一、全县解放,建立新政权,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大苗山的建立奠定坚实基础
融水苗族自治县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俗称大苗山,古为百越地,原称为融县,1949年11月22日全县解放,同年12月18日成立融县人民政府。1952年11月26日成立大苗山苗族自治区(县级),1955年9月更名为大苗山苗族自治县,1966年6月更名为融水苗族自治县。解放后,大苗山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当家作主。但解放初期尚未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时是以什么方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的呢?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起来之前,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会议行使权利,其中1950年1月至1952年1月,融县先后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6次,历次会议均审议政府施政报告,讨论土地改革和发展生产等有关全县的重大政务。1952年7月至1955年3月,大苗山苗族自治区先后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7次,会议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全县的生产计划等工作,进行选举,其中1952年11月18日至27日召开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大苗山苗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 28人,杨文贵(苗)当选为县长,为大苗山苗族自治区(县级)第一任县长。
二、召开大苗山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大苗山正式建立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按照宪法规定,1955年9月25日至27日,大苗山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325名人大代表出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将“大苗山苗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改为“大苗山苗族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会议选举杨文贵为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县长,还选举产生了3名副县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补选出席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大苗山正式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翻开新的一页。
三、设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证了人民可以经常性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按照当时的规定,第一届(1955年9月)至第五届(1963年10月)县人民代表大会,尚未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选举产生县长、副县长的县人民委员会,为县一级行政领导机关,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有关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81年1月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选举梁彬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选举产生6名副主任、10名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当时设办公室和财经科、法规科、民族科,负责处理县人大常委会日常事务。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保证了人民可以经常性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来,其常委会机构设置经历多次调整,到目前已由1981年开始设立时的1室3科调整为2024年的1室7委,依法行权进一步规范。
四、《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获得批准实施,大苗山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根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县有民族立法权。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和县委正确领导下,1980年代,融水启动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1989年9月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条例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经济建设、财政金融、教科文卫等方面作了有关规定。1989年12月27日召开庆祝《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颁布实施大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木林在会上讲话指出“随着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调动全县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融水建设得更加繁荣昌盛。”此后,融水进一步开展单行条例的立法,制定了《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融水苗族自治县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条例》,制定《融水苗族自治县立法办法》,开展《融水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立法。大苗山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充分享受着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
五、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建立和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得到更加有效践行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一直以来,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得到有效保障,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融水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按照上级人大的部署,于2010年年底开始启动代表之家创建工作,逐年分批次建设,至2015年全县建成201个代表之家,依托“家”的平台作用,对代表开展学习培训,组织代表广泛听取社情民意,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得到改进。近年来,把人大代表工作作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将代表之家改建为人大代表联络站,并加强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共建立20个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活动中心、209个村级人大代表联络站,每年组织各级代表开展“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主题活动,形成人大代表建议,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加密切。融水县人大成立以来会议期间收到代表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共计6678件,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力推动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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