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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29 18:05   | |
关于《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草案)》。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规定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群众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科。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8日。
邮寄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20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612室,邮政编码:545001;
电子邮箱:lzrdcwhfgw@163.com;
电话:2638862 2638863(传真)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
(草案)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的停放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指导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指导、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条【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劳动密集型厂区等,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劳动密集型厂区等,未建设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停放充电场所未达到消防安全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范要求设置或者改造。
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管理单位的区域需要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划定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充电设施,集中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
第五条 【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人负责管理其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做好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不按规定停放充电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经劝阻、制止或者采取措施后仍无效果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者组织物业使用人确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前款规定职责。
第六条 【自建房管理责任】自建房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由自建房所有权人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自建房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所有权人应当监督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使用管理区域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企业管理责任】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行为实施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运营、维护的充电设施、电池符合安全要求,其中电池还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池出厂核定电压要求。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或者长时间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行过度充电;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
(五)在集体宿舍、群租房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六)在未落实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技术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七)在生产加工和储存易燃可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八)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充电。
第九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
安全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4月28日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俊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草案)》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电动自行车是我市广大群众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截止2023年12月底,我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共有154.18万辆。另有电动摩托车11.86万辆,电动三轮车41辆。此外尚有为数不少的电动自行车未上牌注册登记。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隐患日益突出。据统计,2021年至2023年,全市分别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59起、106起、111起,呈逐年上升趋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民生大事,并直接影响到我市社会的和谐稳定。2024年2月23日下午,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居民楼因电动自行车起火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给我们带来深刻的警示和警醒。从造成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原因来看,96%是电气线路和电池单体故障引起的,可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主要发生在停放和充电环节。在目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仍存在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晰、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停放和充电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不够具体,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更具紧迫性,既是贯彻落实好市委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推动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实际问题的具体措施,更是回应群众所盼、民生所需的必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关于以“小切口”形式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进行立法规范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启动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迅速成立立法工作专班,与市消防救援机构沟通对接,对法规涉及的立法方向和重点问题等进行集中研讨,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草拟了法规草案初稿。3月25日,组织召开市人大相关委室、政府相关部门座谈会对法规草案初稿进行论证。会后,法工委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发文向各有关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方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深入到柳江区进行座谈和实地走访调研,4月23日召开集中改稿会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规定草案。
三、主要内容
草案不设章节,共十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坚持从“小切口”立法着手,将切入点聚焦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链条中的停放、充电两个重点环节。草案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同时明确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的停放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责分工。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草案第二条规定了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的具体职责。草案第三条分别对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发展改革、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三)关于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建设。实现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首要条件是尽量满足市民群众安全充电的需求。为解决电动自行车充电难、充电不安全问题,草案第四条分别针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等规划和配套建设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已建成的公共建筑等设置或者改造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以及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管理单位的区域需要配建、增建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的三种情形进行了规范,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
(四)关于安全管理责任。为压实各类管理单位或者管理责任人的安全责任,草案第五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人负责管理其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做好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劝告、制止不按规定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单位报告。第六条规定了自建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中,所有权人与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对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禁止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和个人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行为,草案第八条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针对我市存在的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的突出问题,补充细化了相关禁止行为。
(六)关于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禁止行为,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草案不再作重复规定。针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禁止行为,上位法没有规定又确有必要进行处罚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专项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标准主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进行设定。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法规名称问题。在调研论证过程中,有部门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建议法规名称修改为《柳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经研究认为,如表述为“电动车”,仅从法规名称上理解,容易产生歧义,市民群众会将“电动汽车”误认为是“电动车”的一种类型。且我市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车中占比93%,将立法切入点聚焦在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两个重点环节进行规范,符合从“小切口”着手的立法初衷,同时借鉴宁波、呼和浩特等市的做法,在法规中明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执行,一并规范。因此,法规名称表述为《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更恰当。
(二)关于充电电价问题。在调研论证过程中多方反映:居民因充电电费过高,不愿意使用集中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成为私拉电线充电的主要原因,建议发改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电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管,明确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经研究,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主要有物业公司自建并进行收费管理、房开或物业公司引入第三方经营并进行收费管理两种模式。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参照电动汽车充电价格的模式由“电价+服务费”构成,但在实际收费中均将两项收费内容打包,实行“一口价”。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电价的定价权限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超越了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权限。服务费虽然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因此,服务费标准由各充电站经营者根据运营成本、供需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自行制定标准,政府不宜干预。2024年4月3日,国家发改委在广州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方面对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国家层面有可能研究出台有关政策,届时我市遵照执行即可。
《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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