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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2025年10月23日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发布日期:2026-03-30 11:20   |  来源: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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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年10月23日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马宏伟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柳州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深入柳州职业技术大学、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市一职校等5所职业院校和部分企业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召开了有自治区人大立法专家顾问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集中改稿会,对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和修改。10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建议修改稿。

10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柳州职业技术大学、市一职校等部门和单位有关分管领导和负责同志列席的委员会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项目建设

有自治区立法专家、职业学校和企业提出,草案第十一条的表述较为笼统,与第三章“发展和保障”的部分条款有重合,并建议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清单,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为鼓励各方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体现全市上下高度支持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清单;二是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清单中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项目给予相应的支持;三是鼓励职业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十一条)

二、关于信息平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要建立市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但只规定了发布内容,过于简单, 没能体现出信息平台的重要作用,并建议精练文字表述。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的规定,并将发布内容融入功能服务中,使表述更加规范、简炼;同时,建议删除第二款关于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公布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十三条)

三、关于产教联盟

有自治区立法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职业学校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条关于产教联盟的规定太单一,建议增加其职责的表述,而且从产教联盟的定位和作用发挥来看,将条款调整到第二章“规划和实施”更为合适。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本条调整到第二章,并增加职责内容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十八条)

四、关于行业组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立法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第十七条中行业组织不具有“指导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职能,此外,行业组织的职能定位也不够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指导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内容表述,增加行业组织职能定位的内容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十九条)

五、关于对外合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立法专家和职业学校提出,柳州职业教育在对外合作方面成绩显著,通过一系列标准化建设举措,有效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同时,在职业教育对外合作中,我市目前还没有建立跨境服务中介机构,建议市政府重视并加快培育跨境服务中介机构;此外,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层次不够清晰,建议优化理顺层次结构。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本条拆分为三款,根据不同的实施主体分别从市本级层面、国际合作层面、职业院校层面重新优化完善相关表述,并增加“培育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跨境服务中介机构”、“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对外合作水平”、“扩大职业教育标准国际输出”等内容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十二条)

六、关于实习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立法专家和县(区)人大提出,学生实习是衔接职业教育与职场生活的重要环节,草案第二十八条只对学生实习保险作出规定,不足以体现对学生实习的保障,建议增加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以及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责任的规定,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切实维护学生、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本条增加两款内容规定:一是增加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增加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当依法签订实习协议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十九条)

七、关于就业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学生就业是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进的难点焦点问题,只有进一步完善就业保障,才能有效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质量和水平,系统性解决企业用工荒、学生就业难等事关企业发展和社会民生的重大问题,建议本草案增加一条关于学生就业服务的内容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草案第三章“发展和保障”新增一条,分别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职业学校、企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见草案二次审议稿条)

八、关于评价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立法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评价制度,对产教融合履职主体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评价,这存在评价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同时又是被监督评价对象的矛盾,建议评价制度制定和组织实施的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同时,为了更好的促进各方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提高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成效,建议增加评价结果运用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评价制度的主体改为“市人民政府”,并增加评价结果运用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十一条)

此外,还对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对相关条款作了合并,对一些条文顺序作了调整,进一步提升条文的准确性与规范性。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