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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6-03-3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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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的重要论述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效,为我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制造强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根据市人大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柳政发〔202415号),将《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市2024年、2025年立法计划,通过地方性法规保障我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健康发展。经过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30余稿,形成本《条例》(草案)。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深化产教融合政策的需要。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出台多项相关政策规定,助力产教融合深度发展。

(二)确保我市产教融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技术技能人才。我市先后入选首批国家现代学徒制建设试点城市、首批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三次获批成为自治区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市,具有独特的区位、产业和教育优势。我市不断深“政府领航、双元一体、教产相伴、融合发展”的职业教育发展柳州模式内涵,创新实践“产-教-城”深度融合模式,《“产-教-城”融合赋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实践》教学成果荣获2022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特别在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突破性成果。

(三)协调多元主体利益的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是产教融合的重要主体,推进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培养高技能人才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协同合作、互利共赢,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就是破解这一问题的多元主体协作机制。通过立法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过程中基础性、先导性内容进行规范,厘清各参与主体在产教融合中的法律地位,协调多元主体利益诉求,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二、立法的可行性

(一)制定《条例》是构建技能型社会的需要。通过立法,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需要充分发挥自身作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载体功能以及在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从总体上提升与经济社会发展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我市通过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系统构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体系,培养一大批能工巧匠,是我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内生需求。

(二)制定《条例》是完善地方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建设教育强市与依法治市、依法治教应当同步推进,应强调以法治手段解决职业教育领域当前重点问题和未来可能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于产业而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是解决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于法律而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并促进地方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备的需要;于教育而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是促进教育改革创新并提升职业教育适应性的强有力保障。

三、起草过程

(一)搭建工作专班。根据2024年立法计划,20245月市教育局制定《条例》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协调、材料和撰写三个立法起草专项工作组,启动《条例》立法相关工作。并委托了广西科技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具体负责起草、修改、完善《条例》。

(二)收集整理资料。全面、系统地收集和整理了国内有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研究报告等50余份,汇编成册形成本次立法起草重要参考材料。

(三)深入开展调研。研究制定《条例》立法起草调研工作方案,于2024527—2025523日期间,组织召开了面向柳州市职业院校、企业、政府机构的38批次立法起草调研会,凸显了本次立法的前瞻性、合法性、广泛性。

(四)广泛征求意见。为了体现立法起草过程中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性,两次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全市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型企业代表等101个单位(其中政府机构67家,柳州市及区直属职业院校26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代表8家)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修改意见81条,采纳43条,不予采纳38条。2024731日到我市基层立法联系点——柳南区河西街道办事处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1次。

(五)持续论证修改。政府常务会后,本《条例》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修订和三次面对面的公开征求意见。

三次大的修订:一是两次到市人大,由市人大组织,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参加的集体改稿会。重点对常务会提出的“柳州特色”“典型措施”“同质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等5个实质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修订,最后达成了共识,并在第四条政府职责、第六条经费保障、第十四条产教融合型企业、第二十七条多元化办学11个条款中加以体现;二是到市司法局,面对面研究解决《条例》“逻辑性”“严谨性”“法规性”等问题,从合法性和法律术语等方面对集体修改稿中的17个具体条款进行了规范和初审,确保《条例》既有柳州特色,又符合广西实际,并与国家法律、自治区文件精神不冲突;三是自治区立法专家论证把关,513日,由市人大邀请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和起草小组一行到自治区人大当面听取8位自治区级立法专家和职业教育专家意见。论证会上,与会专家聚焦“合法性”“合理性”“地方性”“可操作性”及“立法技术规范”等问题对《条例》进行逐条审查、质询,并提出了57条意见和建议。其中,采纳21条并在《条例》中回应体现;16条在具体工作中予以采用。之后,起草小组对照专家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一次大的修订和完善,既保住《条例》原有精神和特色,又强化了《条例》的权威性。

三次面对面征求意见:常务会议后,起草小组分别于121日、425日、523日与市发改、财政、工信、人社、科技等重点部门开展了“面对面”座谈,重点围绕自治区立法专家提出的涉及与部门有关意见对应的具体条款进行“面对面”沟通和现场修订。65日,修订后的《条例》再次征求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学校、企业的意见,收到财政、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37个部门的书面回复,提出修改建议6条,采纳4条,采纳2条,并根据采纳的建议再次对《条例》进行了细微的调整。619日,根据市政府办反馈意见,对《条例》再次进行微调同时也通过了市场监管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市发展和改革委的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等审查,最终形成本《条例》。

四、《条例》的基本情况

《条例》共分为431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实施、发展和保障、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经费保障、宣传展示等条款,明确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和各部门的职责,同时规定了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宣传展示的内容。

第二章规划和实施,共14条,主要包括专项规划、两翼建设、创新平台、项目建设、专业布局、信息平台、产教融合型企业、育人模式、引企入教、行业组织、师资建设、职业培训、工匠精神、对外合作等条款,分别规定了政、行、企、校四个主体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所发挥的作用、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及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对柳州相关经验做法进行了提炼和总结,为产教融合持续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第三章发展和保障,共9条,从财税支持、金融支持、土地支持、人才持、激励支持、多元化办学、实习保险、示范引领、评价机制等方面规定了发展和保障政策,从金融、人才、土地、机制等方面,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弥补企业参与教育的成本,突“校热企冷”的产教融合瓶颈。

第四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五、《条例》的特色和亮点

修改后的条例,整体呈现“一个核心”“三个固化”“两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始终将常务会决议作为修订工作核心。经反复修改完善,本《条例》由原来的543条精简为431条。除两条属于结构性的条文没有修改外(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其余部分的修改都紧紧围绕常务会决议,重点解决“柳州特色”问题、“经验固化”问题和“后续发展”问题。

二是固化了产教融合的“柳州模式”。柳州职业教育之所以在全区领先和全国知名,最重要的就是“产教城”融合的发展模式,这是得到教育部认可的模式。也正是在这一模式下,柳州成为全区唯一的国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城市和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我们觉得应该将这一模式固定下来,并持续不断加以推进,助力柳州职业教育能成为全国范围内的产教融合发展先行示范标杆。所以在《条例》的第四条政府职责、第十二条专业布局、第十五条育人模式、第二十条工匠精神10个条款进行了归纳和呈现。

三是固化了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内生动力。柳州职业教育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政府强有力的保障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校企深度合作关系。《条例》就是要解决好校企如何持续保持互动和内生动力的问题。因此,《条例》既保留了现行的政策,也为未来产教融合发展预留了空间。

在企业方面,《条例》从财税、土地等方面降低企业参与教育的成本,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如按照政府常务会“建立多元投入机制”的建议,在第六条把“建立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多元投入机制”作为法律规范性条文固化下来。在土地使用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投资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研用地、教育用地管理”。

除此之外,《条例》依然保留财税、混合所有制改革这类具有方向性的举措。虽然现阶段财政条件暂不具备,但此类政策是产教融合发展的重要方向性安排,其核心目的是为未来产教融合发展预留政策空间。具体而言:第二十二条明确“对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第二十三条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的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学生实习并留用就业比例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可以给予企业就业补贴”,在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上述条款为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切实落实了常务会议提出的“立法既要着眼现实,又要立足长远”的要求。

在学校方面,《条例》从绩效分配、知识产权、特设岗位等方面,保障教师权益。如第二十六条“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目前,广西只有柳州是这样落实和坚持的,所以学校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很足。在第二十六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二十五条“职业学校可以设立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限制”等条款充分激发了学校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这也是校企合作的原生动力。

四是固化了产教融合持续领先的发展机制。柳州职业教育一直在全区领先。《条例》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编制专项规划强化了政府主导作用(第八条)。通过固化动态调整专业结构的机制(第十二条),确保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重点产业匹配度保持90%以上的优势,这些都为产业和职业教育发展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提供了政策依据。

五是突出了职业教育国际化的亮丽名片。柳州作为教育部和自治区共建面向东盟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的主力军,“职教出海”是柳州的一张亮丽的名片。当前,职业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北有天津,南有广西”的格局和印象。而“广西职业教育看柳州”,柳州的每一所高职院校都以“伴随企业走出去”的方式,与东盟有长期深度的合作,因此,我们在第二十一条将强化柳州职业教育国际化建设予以突出。

六是突出了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育人体系。柳州产业发展需要德才兼备、技术领先、源源不断的产业工人,因此,《条例》做了两处重点的修订。一方面,强化了柳州得天独厚的“工业”元素,在第二十条提出将“工业思政”品牌建设作为人才培养的思想引领。另一方面,保留了柳州产教融合过程中很接地气又确有作用的典型活动。如柳州企业日、工匠日、技能大赛等活动和平台,切实为企业、学校和社会搭建一个互通互融的平台。

总而言之,经历13稿120多处的修订和广泛的征求意见,《条例》已经基本实现了固化柳州经验、突出柳州特色、减轻企业负担,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特点,充分体现了产教融合的柳州模式和适度领先的发展思路,将为柳州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为企业源源不断输送高质量的产业工人,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