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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07-28 18:00  |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整理   | |
问:为什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后,还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答: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出后,其资格并不自然生效,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还要报该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确保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这是为了把好代表“入口关”而规定的。
审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二)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三)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后,要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至此公布的代表名单,才是正式的人大代表。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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