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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07-17 18:00  |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整理   | |
问:选民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需要记名吗?
答:不需要。我国选举法第40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指投票人在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注明自己的姓名,由自己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并由自己亲自投进票箱的一种投票方式。相对于记名投票或者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决的方式,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更民主,投票人不受外界的干扰,更有利于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使选举的结果更加真实。
无记名投票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选举法明确规定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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