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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06-22 17:30  |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整理   | |
问:选区划分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我国的选区划分有几个特点:
一是选区划分只存在于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间接选举的代表则是由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二是选区划分应注意把握好三个原则:第一,便于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第二,便于选民参加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第三,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
三是选区按居住状况和工作单位两种方法划分。
四是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复名选区制相结合,每一选区产生的代表名额,为1—3名。
五是划分选区时,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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