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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议案

  发布日期:2019-07-1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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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柳江发源于贵州省独山县,是珠江流域西江水系第二大支流,在柳州市境内长245公里,整体水质优良,沿岸风景秀美。一直以来,柳江以其丰富的水资源、良好的水环境和水生态养育着柳州的各族人民,支撑着柳州的飞速发展。它既是柳州市396万人口的主要饮用水源和工农用水水源,又是联通上下游的西江经济带黄金航道,同时也是全市生产生活废水的受纳体。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是我们当之无愧的母亲河。保护好柳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对于保障我市生态安全、饮用水安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实现我市绿色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案据:

  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市及各县区经济的不断增长、人口总量的不断扩大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受上游、支流地区水污染问题的影响,我市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一是在河道岸线管理方面,河道采砂、采鹅卵石等行为严重破坏河床,影响水质。例如,古顶水电站下游的集中采砂采石行为,导致洲岛被挖空、河床失去石质保护层、河底淤泥泛起,水下生态遭到破坏,水体自净能力下降,水质浑浊。而且挖出的河底深坑容易导致漩涡,影响通航和行洪。此外,在沿江河岸还可以看到乱设采砂码头、制砂场所,项目工程乱倒弃土、建筑垃圾,沿岸村屯乱倒生活垃圾,沿岸建筑未批先建等诸多乱象。

  二是在水污染方面,上游都柳江来水、支流龙江来水仍然存在安全隐患,2012年龙江镉污染事件仍历历在目。部分工矿企业集聚区污水管网建设滞后,采洗矿废水偷排情况仍然存在,沿江村镇生活污水、农业面源废水未经处理排入河道支流的问题仍然突出,尤其是在主要河道大规模网箱养鱼,对水质影响很大。

  三是在水环境方面,我市范围内柳江流域的整体水质一直保持在地表水类水,但是在15条重要支流小流域不同程度地存在黑臭水体、底泥超标等问题。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还存在违法建设。

  四是在水生态方面,部分河岸崩塌,造成水土流失;沿岸亲水自然植被、山体和自然生态景观被破坏,部分河岸周边还种植有成片的速生桉树;电鱼炸鱼形象屡禁不止;梯级电站建设影响鱼类生态洄游,洄游廊道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鱼类放养放生、渔业捕捞、河道垂钓、水上经营性项目、无动力船只的管理不够完善。

  以上诸多问题对柳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带来了突出的、长期的损害和破坏,对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了负面作用,这与我们绿色发展的理念不符。2016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这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我市应该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同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受损也与市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不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因此,建议我市针对上述问题,切实加强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为我市的绿色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为市民打造一条水质最好、生态最美的柳江。

   

  方案:

  一、尽快落实“河长制”,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面落实“河长制”,明确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河长”责任,开展流域问题排查,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科学的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并建立起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遏制损害流域生态行为

  针对当前我市柳江流域存在的河道采砂采鹅卵石、乱倒垃圾、超标排污、网箱养鱼、侵占河道、黑臭水体、饮水安全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在全市范围的柳江流域逐步禁止采砂采鹅卵石,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全线整治沿岸违法建设、清理沿岸乱倒乱放的各类垃圾,严管重罚相关行为;严禁在上游新增重污染企业,加快工矿企业聚集区污水处理设施、沿江乡镇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截流直排污水,整治优化入河排污口;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专项整治网箱养鱼,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治理;重点围绕饮用水源地保护、干流和主要支流黑臭水体整治,全面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三、逐步开展生态修复,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加强沿河两岸的绿化美化。严禁砍伐沿河两岸的有益森林植被,更换沿岸种植的速生桉树,重点加强生态水源林、沿岸亲水固土植被的保护和种植管养。严禁破坏河岸滩涂、湿地和山体,对已经遭到破坏的进行生态修复。加强流域生态物种多样性保护工作,高度重视鱼类洄游廊道的建立和保护,严禁电鱼炸鱼行为。进一步规范渔业管理、水上经营性活动管理、船舶管理、码头管理等各类涉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