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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22 09:49   |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01年4月12日柳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5日柳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3年10月20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与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适用本办法。
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联系代表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基础。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参与,发挥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常委会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二)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三)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听取和了解代表对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参加常委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活动以及代表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学习培训等有关代表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听取和了解代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建议;
(六)向代表介绍常委会工作情况,协助代表总结依法履职的做法和经验,帮助解决基层代表履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办理代表议案、处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常委会建立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常委会在审议议案,作出决议、决定前,根据需要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常委会建立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结合常委会会议议程,邀请以下代表列席,并在会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材料发给列席会议的代表。
(一)基层代表;
(二)相关领域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
(三)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的代表;
(四)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的代表。
常委会应当统筹安排,使每位基层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建立代表座谈会制度。常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座谈会,围绕人大工作、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确定议题,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做好代表意见建议整理、交办和研究处理情况通报反馈等工作。
第八条 常委会建立代表参加常委会活动制度。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并邀请有关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审议、评估等工作。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相关领域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代表的意见建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时,应当邀请相关领域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代表参加。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邀请相关领域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参加本委员会组织开展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调研等活动。
第九条 常委会应当每年组织或者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每人联系一至三名基层代表,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所联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代表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反馈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活动,通过走访、座谈、调研、信函、电话、社交媒介等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走访代表,可以由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代表所在地县区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常委会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指导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小组,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行业、专业建立代表小组。
各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常委会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在联系代表过程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代表来访、来信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按照有关规定转相关部门处理,并督促承办部门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对代表反映的重大问题,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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