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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9 17:23  |  来源:融水县人大办   | |
图为2022年3月融水苗族自治县召开芦笙斗马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会。(马小茜/摄)
2021年以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利用民族立法权,坚持立良法、促善治,根据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积极开展民族立法探索和实践,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于民族立法工作,切实加快民族立法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进程。2021年5月1日,单行条例《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施行,11月底完成了《融水苗族自治县2021-2025立法规划和2022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2022年2月1日,《融水苗族自治县立法办法》施行,成为全区民族自治县首部立法办法。
一、编制好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民族立法,规划是基础,选题是关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情实际,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立法课题调研、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重点从民族文化保护发展等方面需要确定立法规划项目,使立法工作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在编制立法规划时,组织力量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分析,充分论证,认真筛选,根据立法条件成熟程度提出五年提请审议法规案和继续研究论证项目清单,分类建立立法项目库,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年度立法计划,掌握主动权,克服盲目性、随意性。在完成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后,2022年又启动了自治县芦笙斗马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从而使民族立法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保障立法的连续性、有序性。
二、建立一批民族立法基层调研(联系)点。结合本民族地区实际,依托现有的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活动中心和村(社区)级代表联络站,在各乡镇选择具有典型民族文化特色的20个苗、瑶、侗、壮等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和非遗代表项目传承基地等作为民族立法基层调研(联系)点,制定完善工作制度,使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联络站融为一体,发挥更大作用,搭建起民族立法“连心桥”,畅通和拓宽民族立法民意征集渠道。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组织立法队伍深入基层联系点开展专题调研,引导基层群众通过基层联系点随时反映意见,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全过程参与立法,成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渠道,切实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三、建立一支民族文化专家顾问队伍。针对本县民族立法特点和实际,建立本地民族文化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坚持法律(法务)专业人才和民族文化专家共同参与立法,做到“专业人干专业事”。在立法工作中,除了有关工作部门专业人员外,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聘请一批苗学会、侗学会、瑶学会、芦笙协会、斗马协会等民族文化研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民族文化专家(顾问),组织他们参与立法项目调研论证、法规案起草、审议评估等工作,使法规案制定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符合当地民族文化,提高法规可行性。如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由政府工作部门和聘请多年从事文化工作的专家共同负责,有效解决了立法技术以及民俗解释等方面的难题,提高立法专业化水平,保证立法质量。
四、建立一个“双组长”制起草工作机构。在始终坚持党委领导的前提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共同担任组长的“双组长”起草工作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民族立法工作,及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坚持按需立法,坚持统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相结合,及时把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事项提上立法日程,突出解决民族地区具体问题,强化政府“立法需求”意识,提高立法项目针对性、实效性,做到管用有效。
五、制定一个“立法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民族立法工作,2021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定《融水苗族自治县立法办法》,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立法权限、立法准备、立法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确保本县法规合法、公正、和谐的同时,处理好国家法制统一与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为今后民族立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操作规范,不仅从程序上加强了民族立法工作的规范化,也为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的民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十四五”期间,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计划完成《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新制定单行条例2部。同时,还将对苗族系列坡会群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大苗山古树茶保护、农村道路建设和管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民族教育发展等方面开展立法调研。目前,2022年度立法项目《融水苗族自治县芦笙斗马保护条例(草案)》已正式启动,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正依法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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