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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获批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充分体现百节民俗之乡的个性特点

  发布日期:2021-03-3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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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6日,《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得批准,自202151日起施行。融水民族立法取得新的突破,县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有了更加具体的法治保障。

融水为什么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融水县历史悠久,人文景观和民族民间文化底蕴丰厚,苗族的“系列坡会群”等民俗节庆达138个,有着“中国民间文化之乡”、“中国芦笙斗马文化之乡”、“中国最具民族特色节庆(融水苗族芦笙斗马节)”、“中国百节民俗之乡”等荣誉称号。融水县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2018年调研审议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苗族系列坡会群专题)的基础上,为更好地传承保护县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用好自治县的民族立法权,决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列入了2020年工作要点,于20203月制定《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起草小组,交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起草。自治县人民政府完成《条例》起草各项程序后于20207月提请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经一审、向自治区人大民委专题汇报、二审、向社会征求意见、上报自治区人大民委征求意见、上报县委常委会审议等程序,2021115日,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2021326日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保护的非物质文化内容有哪些?

融水是全国五个苗族自治县之一,居住着苗、瑶、侗、壮、汉等13个民族,总人口52万多人,少数民族人口占75.27%,其中主体民族苗族人口21.86万人。县内少数民族文化具有独特性、多样性、融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据悉,目前融水县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93项,其中国家级1项,自治区级30项,市级32项,县级130项。那么,应重点保护哪些内容呢?这是《条例》关注的重点,也是《条例》在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时讨论的焦点问题。经反复讨论修改,《条例》最后确定的保护内容,包括10个方面,充分体现了融水作为百节民俗之乡的民族民间文化的个性特点,尤其是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族系列坡会群,列出了具体坡会名称。《条例》规定的10个方面的保护内容包括:(一)苗、瑶、侗、壮、汉等民族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农耕、娶嫁、待客、祭祀等传统礼仪;(三)民族民间文学(故事、传说、谚语、理词)、传统民族音乐、舞蹈、乐器、戏剧、曲艺、美术等;(四)传统民俗活动:苗族系列坡会群(正月初三大年整英坡会、初四四荣荣塘嘎直坡会、初五拱洞平卯坡会、初六安太培地沛松坡会、初七拱洞坡会、初八良寨培洞能邦坡会、初九安陲乌勇芒篙坡会、初十红水良双整依直坡会、正月十一安太元宝整堆坡会、正月十二杆洞百鸟衣坡会、正月十三安太整欧坡会、正月十四白云更喔坡会、正月十六香粉古龙坡会、正月十七安陲芒篙坡会)、芦笙斗马节、苗年、芦笙打同年、侗年、二月二花炮节、闹鱼节、拉鼓节、盘王节、三月三歌节、新禾节、砍旗节、热伴节、朋比节、侗歌节、山歌会、赶庙会等;(五)传统体育:抢花炮、赛龙舟、民间武术等;(六)民族民间游艺;(七)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古村寨、服饰、银饰、饮食、器皿、用具等;(八)传统医药、医术和保健方法;(九)传统技艺;(十)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规定了哪些保护措施?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做出规定,融水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除明确了融水特色的保护内容外,还根据融水实际对上位法已有的规定进行细化、实化和补充。

如保护体系和保护机构建设方面,《条例》第五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应当建立县、乡镇、村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第二十九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

在保护经费方面,《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列入文化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第三十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非物质文化研究、展示活动,并给予资金支持。”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方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自治县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每年给予相应传习补助费。”同时第二十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对不按规定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对上级授予的,报请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在中小学教育方面,《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县民族中小学校、民族班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开设相应的民族语言文字、民族歌曲、民族舞蹈、民族工艺(刺绣、织锦、蜡染等)、民族乐器演奏等辅导课。”

《条例》共七章36条,除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和保存,以及保护与利用、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融水县人大常委会将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一步传承发展,让百节民俗之乡的光芒更加璀璨夺目。

2021年3月26日,《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得批准。(管翠留/摄)

2020年3月24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龙庆革组织召开县人大立法工作研究会,研究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融水县人大办提供)

2020年3月31日,召开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交办会。(唐雄/摄)

2020年4月23日,召开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初稿征求意见会。(廖独秀/摄)

2020年7月10日,召开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初审征求意见会。(廖独秀/摄)

2020年8月18日,融水县人大常委会到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汇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廖独秀/摄)

2020年9月7日,召开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审稿会(市县人大有关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委室、县直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廖独秀/摄)

2021年1月15日,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廖独秀/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