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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5年12月25日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发布日期:2026-03-30 11:20   |  来源: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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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2月25日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马宏伟

市人大常委会

10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进行梳理和研究,并继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了立法协商会和市级立法专家论证会,召开了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集中改稿会,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核把关。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

1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等部门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两翼建设

有市立法专家顾问提出,草案第九条关于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概念、职责、作用不明确,建议增加有关规定,以便于法规的理解和操作;而且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不够充分,属于工作层面需要把握的内容,建议删去。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概念和职责作用的内容规定,并删除第二款。(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

二、关于项目建设

有市政协委员、政府部门提出,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产教融合项目清单,但是,目前我市产教融合项目不是很多,为了推动产教融合,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都会给予支持,因此建立项目清单属于非必要条件,建议删除;条文中关于“对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项目依法给予相应支持”的规定也容易引起产生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歧义,而且条文中“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兜底,已包含了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在内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情形,建议删除“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表述。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的文字表述。(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专业布局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市立法专家顾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6条规定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而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能会产生干预职业学校自主设置专业的解读;同时,建议该款中的产业分类按照市委“十五五”规划中的最新提法来进行分类。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为契合柳州市“十五五”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建议第二款修改为:职业学校可以按照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重点培养人工智能终端及机器人等现代化支柱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四、关于引企入教

有市政协委员、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建议草案第十六条增加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的内容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款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的规定。(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五、关于师资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部门提出,草案第十七条“企业专业人才”的表述不够规范,建议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46条的表述,修改为“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人员等人才”。(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六、关于激励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市立法专家顾问提出,目前,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仍然存在“校热企冷”的困境,部分合作项目缺乏深度合作内容和成果,产教资源难以集聚形成合力,建议草案中增加一条激励机制的规定,探索建立共同投入、成本分担、利益共享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关于激励机制的规定。(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七、关于参照执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协委员和立法专家顾问提出,草案的立法目的是促进职业学校的产教融合,但是草案名称用的是职业教育,而除了职业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也是实施职业教育的主体。建议草案的适用主体增加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这不仅解决了草案名称主体的完整性,也能使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增强重要力量。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新增一条条文,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还对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对相关条款顺序作了调整,进一步提升条文的准确性与规范性。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