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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03-23 19:00  |  来源: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
关于《柳州市融安金桔保护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柳州市融安金桔保护发展条例(草案)》。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群众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科。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23日。
邮寄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20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612室,邮政编码:545001;
电子邮箱:lzrdcwhfgw@163.com;
电话:2638863(兼传真)。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
《柳州市融安金桔保护发展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三章 流通与加工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融安金桔保护发展的相关活动,保护“融安金桔”品牌,促进全市金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融安金桔的种植管理、流通与加工、品牌建设与保护、产业扶持与发展、文化传承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融安金桔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促进融安金桔保护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融安金桔保护发展的重大事项。
融安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安金桔保护发展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融安金桔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融安金桔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保护发展政策,建立保护发展协调机制。
融安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融安金桔保护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融安金桔保护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
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融安金桔种质资源保护、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融安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安金桔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融安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融安金桔文化挖掘、保护、传承、推介和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林业和园林、大数据、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融安金桔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五条 【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为协会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引导协会会员依法申请使用“融安金桔”品牌和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六条 【标准体系建设】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融安金桔产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融安金桔产业种植栽培、苗木繁育、果品分级、贮藏保鲜、包装、运输、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七条 【技术标准推广】鼓励本市其他适宜金桔种植的县(区)参照融安金桔全产业链技术标准,推广金桔种植,扩大种植规模。
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向本市其他县(区)推广融安金桔种植技术。
第八条 【县域协同发展】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跨区域产业协作平台,推动县域间金桔产业协同可持续发展。
支持各县(区)发展流通网络,协同配套冷链仓储、精深加工、品牌营销等服务,联合打造区域性金桔产品集散交易中心。
第九条 【产业扶持政策】市人民政府、市辖其他适宜金桔种植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金桔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推动全市金桔产业发展。
第十条 【品牌扩容】市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品牌涉及的地域范围适时依法申请扩容。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十一条 【种质资源保护】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融安金桔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应用,组织开展融安金桔种质资源普查,推动融安金桔新品种选育,加强融安金桔母本园、母本树的保护和培育以及融安金桔种质资源圃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者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融安金桔优良品种。
第十二条 【育苗基地】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融安金桔标准化育苗基地建设,完善融安金桔优良品种繁育体系。
第十三条 【种苗生产经营】开展融安金桔种苗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向融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融安金桔种苗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种植技术规范】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融安金桔种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安全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指导与推广,提高优果率。
第十五条 【种植基地】按照相关标准种植并达到一定规模的融安金桔种植区域,经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可以认定为融安金桔种植基地,并给予政策支持。
融安金桔种植基地申报认定办法及政策支持措施,由融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优化品种结构】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推动金桔品种结构优化调整,合理发展优质金桔品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金桔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侵犯金桔新品种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病虫害防控】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柑橘黄龙病等病虫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病虫害防治规定的要求做好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融安金桔质量安全。融安金桔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农业投入品。
鼓励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果园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保障融安金桔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将镇才妙村、雅仕村、东潭村等地融安金桔古树名木保护,设立保护标志,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措施。
禁止损害融安金桔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
第三章 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条 【上市日】融安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度气候特点和果园管理情况,确定融安金桔主要品种当年开采上市日,并向社会发布。
融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开采上市日期的宣传,引导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科学、合理采摘融安金桔上市。
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其会(社)员按照开采上市日期采摘、销售融安金桔。
第二十一条 【流通管理要求】融安金桔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和加工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所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清洁。
鼓励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按照规定标准对融安金桔进行分级、包装销售。
第二十二条 【销售渠道】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和引导销售地、集散地、线上交易平台、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仓储、快递物流等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拓展国际市场,推动对外贸易。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直采直销、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体系,拓宽融安金桔国内外销售交易渠道,促进融安金桔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产业链延伸】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融安金桔加工业和冷链保鲜、包装、农资等有关配套产业。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加工企业以融安金桔为原料开发生产各类食品及其他制品,推进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终端产品市场化推广,延伸融安金桔产业链,提升融安金桔产品附加值。
第二十四条 【大数据溯源管理】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和管理融安金桔生产、流通相关数据,开展溯源管理,建立融安金桔智能化在线监管体系。
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如实记录融安金桔及其制品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品牌建设】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融安金桔”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建立保护机制,依法对融安金桔知名商标品牌予以保护,增强“融安金桔”品牌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注册自有商标,打造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的融合发展模式,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加强品牌建设与宣传,提升企业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融安金桔加强监管,产品不符合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的,不得使用“融安金桔”品牌进行上市销售。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融安金桔”品牌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使用“融安金桔”品牌的申请条件、使用规则以及管理细则。
鼓励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融安金桔”品牌。
第二十七条 【标志标注使用】获准使用“融安金桔”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遵循融安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在其种植、生产的融安金桔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标注有关标识以及产品名称。
鼓励和支持获准使用“融安金桔”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其加工、销售的融安金桔外包装上提供“一物一码”防伪溯源查验服务。
未获准使用“融安金桔”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不得冒用“融安金桔”品牌,不得销售冒用“融安金桔”品牌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金桔及其制品,不得实施侵犯“融安金桔”品牌知识产权的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融安金桔”品牌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管】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安金桔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施设备,对生产、加工的融安金桔及其制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三十条 【质量认证体系】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质量管理体系等系列认证,对获得认证的,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一条 【维权行为】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维权保护机制,依法开展“融安金桔”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犯“融安金桔”品牌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财政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对金桔保护发展的资金支持,推动全市金桔产业发展。
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融安金桔保护发展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基地建设、种质资源保护、科技研发、品质提升、检验检测、文化推介、品牌保护和市场建设等工作。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加融安金桔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人才培养与支持】市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桔产业高质量人才的培养、引进,鼓励和支持金桔产业乡土人才的培育。
鼓励和支持金桔生产经营主体与院校、科研院所深化产教融合,开展金桔产业产学研合作,加强新品种选育、先进栽培、产品深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三十四条 【金融保险】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融安金桔产业发展的商业性保险,加大对融安金桔产业项目支持。
鼓励和引导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以给予适当的保险费补贴。
第三十五条 【土地保障与利用】市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融安金桔产业用地的合理需求,引导和扶持融安金桔产业发展标准化、集约化种植。
第三十六条 【产业整合】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之间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三十七条 【融合发展】市、融安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融安金桔产业与文化旅游、民族风情、健康养生等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建设以融安金桔为主题,集特色农产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园、创业园、产研学游等多种元素为一体的田园综合体。
第三十八条 【文化传承与发展】融安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融安金桔主题的文艺作品的创排,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融安金桔文化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符合条件的融安金桔文化传承人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传承人采用整理、研究、交流等方式开展融安金桔文化传承活动。
鼓励和支持开展举办融安金桔文化传承传播活动,加强融安金桔文化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名称解释】本条例所称的融安金桔,是指在融安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种植的金桔。
本条例所称的“融安金桔”品牌,包括融安金桔所形成和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标志标识。
本条例所称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融安金桔种植、贮藏、运输、加工、销售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四十条 【参照执行】本市融安县以外其他县(区)的金桔保护、管理及产业发展,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柳州市融安金桔
保护发展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融安金桔作为柳州市乃至广西的特色农业名片,在各级政府推动下,其知名度、品牌力与价值持续攀升,已成为全市金桔产业发展的标杆。但当前产业面临多重瓶颈:核心产区扩种受限,外流苗木缺乏溯源管理,大量非融安产地的次果冒充“融安金桔”冲击市场,损害融安金桔品牌声誉;金桔产业发展也遇到瓶颈,果品质量、产量提升有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存在。因此,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强化品质管控、质量安全监管与品牌保护,为融安金桔发展筑牢屏障,进而引领带动全市金桔产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推动柳州特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
条例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南宁横州市茉莉花保护发展条例》、《百色市芒果产业发展条例》等地方法规。
三、起草过程
根据柳州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及市人民政府安排,由融安县人民政府起草《柳州市融安金桔保护发展条例(草案)》。融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制定并印发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方案,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了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2023年2月至3月,融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分析了柳州市融安金桔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收集、整理和汇总了与立法起草有关的资料,形成调研提纲,先后组织赴贺州、南宁等地考察学习立法经验。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后,融安县人民政府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各乡(镇)分别组织人大代表、村委和群众代表召开《条例(草案)》初稿征求意见会;组织有关单位、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召开了三次会议,形成“三上三下”讨论会,即对每版条例草案进行讨论,指出存在问题,综合各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下一稿。同步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征求意见,并通过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改稿会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领导、立法专家、政府各部门的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后,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但因立法方向等问题存在分歧,未获审议通过。
鉴于融安金桔品牌保护的重要性,2025年再次启动立法工作,由融安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对条例草案进一步论证和完善。今年以来,市司法局和融安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以及2月28日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发展立法事项调研座谈会精神要求,先后召开三次立法工作会,并邀请市人大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种植管理、流通与加工、品牌建设与保护、产业扶持与发展、附则,共四十一条,主要内容有几大方面:
(一)管理体制与职责。建立市统筹、县落实的联动机制。市政府领导和协调解决融安金桔保护和发展重大事项;融安县人民政府制定融安金桔保护和发展规划;市县(区)联动,相关部门协同治理,并适时申请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地域扩容。
(二)品质与质量安全。保护融安金桔种质资源知识产权;支持优化品种结构,支持优化品种结构,加强查处侵犯金桔新品种权(包括种苗及使用种苗繁殖获得的根、茎、叶、花、果、种子等收获材料)的行为,加大对金桔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强融安金桔古树名木的保护,保障融安金桔品质安全。
(三)流通与加工。设立“融安金桔主要品种当年建议上市日”制度;规范融安金桔流通管理、销售及加工;运用大数据建立融安金桔溯源与智能监管体系。
(四)品牌保护与建设。规范“融安金桔”品牌建设、使用及诉讼维权;加强品牌保护与运用;建立健全融安金桔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五)产业扶持与发展。在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扶持融安金桔产业发展;促进产业整合以及与文旅、康养融合发展;支持融安金桔文化申遗。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部门职责、财政保障、重大事件协调处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在立法方向上平衡融安金桔和全市金桔产业发展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意见及立法调研座谈会精神,明确立法方向为通过保护融安金桔品牌,促进全市的金桔产业发展。本送审稿在“总则”部分,将促进全市金桔产业高质量列入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融安金桔”相关活动,明确融安县以外其他县(区)的金桔保护、管理及产业发展可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为全市金桔产业发展提供了遵循。并增加了鼓励其他县(区)参照融安金桔产业标准推广种植、开发深加工产品以及支持其他县(区)依托融安基础协同发展配套服务,推动全市金桔产业发展等相关条款,强化了条例市级统筹与金桔产业发展的普适性。
(二)关于地理标志地域扩容的预设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意见,新增第十条(品牌扩容),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可以适时依法申请“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地域范围扩容,预设扩标至全市路径。如顺利后期扩容成功,融安金桔将可适用全市范围,共享品牌红利,届时本条例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三)关于金桔、融安金桔与“融安金桔”品牌概念区分
本送审稿出现的三个名词,即金桔、融安金桔与“融安金桔”品牌,条例第三十九条做了解释。其中金桔是指芸香科柑橘亚科金柑属的水果品种;融安金桔则是产地概念,指所有在融安行政区域内种植的金桔;“融安金桔”品牌则是品牌概念,指符合“融安金桔”特定要求,获得相关部门认定、授权的金桔产品。
(四)关于条款及内容的调整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意见,删除前几个版本涉及到的公益诉讼、农药白名单、生产记录等条款,并同步修改涉及各级政府职责、金融政策、耕地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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