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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10-28 15:00  |  来源: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
关于《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规定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群众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科。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
邮寄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20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612室,邮政编码:545001;
电子邮箱:lzrdcwhfgw@163.com;
电话:2638862 2638863(传真)。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
(第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三章 发展和保障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赋能新质生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和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人才、智力、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资源要素集聚融合,优势互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推行产业、教育、科技和城市融合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柳州模式,形成职业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有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业务指导、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科学技术、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多元投入机制,通过财政拨款、社会资助和捐赠、银行贷款等形式依法筹集发展资金。
第七条【宣传展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职业教育活动周、龙城人才周、柳州企业日、柳州工匠日等活动,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八条【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两翼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推进实体化运行。
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约定成员间的合作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创新平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企业、科研机构聚焦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共建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园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等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推动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和应用。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清单。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清单中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项目给予相应的支持。
鼓励职业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专业布局】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完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布局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民生急需专业,支持职业学校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和优质专业(群)。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重点培养契合产业发展需求的汽车、钢铁、机械等传统产业,人工智能、新能源、化工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林木加工、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信息平台】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大数据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市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资源,提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送等服务。
第十四条【产教融合型企业】市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负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申报、审核、认定、培育、考核、管理和退出等工作。
第十五条【育人模式】本市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工学结合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模式。
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的,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推动人才培养质量与企业岗位需求紧密对接。
第十六条【引企入教】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依托或者联合职业学校设立产业学院、企业工作室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实践平台。
鼓励企业参与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完善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
第十七条【师资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企业专业人才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开展授课讲学、课题攻关、人才培养等工作。
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完善专业人才双向交流聘任制度,畅通企业专业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企业任职的渠道。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实践。
第十八条【产教联盟】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行业、企业、职业学校、社会组织共同成立实体化运作的产教联盟。产教联盟重点开展人才培养、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实施等活动。
第十九条【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产教融合统筹协调作用,参与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校企合作、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行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活动,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
第二十条【职工培训】本市推行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工会参与、社会支持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用于一线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
鼓励企业依托职业学校、工匠学院等联合共建专业化、综合化的职工继续教育基地,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
鼓励职业学校通过知识讲座、课程资源开发、技术辅导等形式参与企业职工培训。
第二十一条【弘扬精神】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把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融入职业教育,纳入本市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工作体系和工业思政品牌建设。
第二十二条【对外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建海外实训基地或者教育合作园区,培育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跨境服务中介机构。
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依法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跨境合作,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对外合作水平,扩大职业教育标准国际输出。
鼓励职业学校结合国家发展需求建设创新型学院,建立教育开放合作服务平台。
第三章 发展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政策支持】对被认定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四条【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设施设备更新以及实训基地和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土地支持】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研用地、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鼓励企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人才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和职业学校引进高端人才(团队)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引进紧缺专业人才,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应当给予补助奖励。
职业学校可以设立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限制,赋予高层次人才一定的经费、资源等支配权。
第二十七条【激励措施】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
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可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二十八条【多元化办学】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
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与职业学校依法合作建立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等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
第二十九条【实习保障】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日常监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当依法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含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实习报酬等规定。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实习学生另行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职业学校专业特点和实习岗位,确定不同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率。
第三十条【就业服务】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学生就业促进政策。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完善学生就业服务机制,拓宽学生就业渠道。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在市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毕业学生信息和社会人才需求信息,实现供需精准匹配。
第三十一条【评价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业学校和企业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价,对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职责情况进行督促,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策支持、减免税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等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年10月23日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马宏伟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柳州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深入柳州职业技术大学、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市一职校等5所职业院校和部分企业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召开了有自治区人大立法专家顾问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集中改稿会,对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和修改。10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建议修改稿。
10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柳州职业技术大学、市一职校等部门和单位有关分管领导和负责同志列席的委员会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关于项目建设
有自治区立法专家、职业学校和企业提出,草案第十一条的表述较为笼统,与第三章“发展和保障”的部分条款有重合,并建议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清单,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为鼓励各方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体现全市上下高度支持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清单;二是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清单中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项目给予相应的支持;三是鼓励职业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二、关于信息平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要建立市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但只规定了发布内容,过于简单, 没能体现出信息平台的重要作用,并建议精练文字表述。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的规定,并将发布内容融入功能服务中,使表述更加规范、简炼;同时,建议删除第二款关于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公布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产教联盟
有自治区立法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职业学校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条关于产教联盟的规定太单一,建议增加其职责的表述,而且从产教联盟的定位和作用发挥来看,将条款调整到第二章“规划和实施”更为合适。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本条调整到第二章,并增加职责内容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四、关于行业组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立法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第十七条中行业组织不具有“指导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职能,此外,行业组织的职能定位也不够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指导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内容表述,增加行业组织职能定位的内容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五、关于对外合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立法专家和职业学校提出,柳州职业教育在对外合作方面成绩显著,通过一系列标准化建设举措,有效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同时,在职业教育对外合作中,我市目前还没有建立跨境服务中介机构,建议市政府重视并加快培育跨境服务中介机构;此外,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层次不够清晰,建议优化理顺层次结构。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本条拆分为三款,根据不同的实施主体分别从市本级层面、国际合作层面、职业院校层面重新优化完善相关表述,并增加“培育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跨境服务中介机构”、“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对外合作水平”、“扩大职业教育标准国际输出”等内容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六、关于实习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立法专家和县(区)人大提出,学生实习是衔接职业教育与职场生活的重要环节,草案第二十八条只对学生实习保险作出规定,不足以体现对学生实习的保障,建议增加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以及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责任的规定,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切实维护学生、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本条增加两款内容规定:一是增加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增加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当依法签订实习协议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七、关于就业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学生就业是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进的难点焦点问题,只有进一步完善就业保障,才能有效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质量和水平,系统性解决企业用工荒、学生就业难等事关企业发展和社会民生的重大问题,建议本草案增加一条关于学生就业服务的内容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草案第三章“发展和保障”新增一条,分别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职业学校、企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八、关于评价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立法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评价制度,对产教融合履职主体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评价,这存在评价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同时又是被监督评价对象的矛盾,建议评价制度制定和组织实施的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同时,为了更好的促进各方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提高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成效,建议增加评价结果运用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评价制度的主体改为“市人民政府”,并增加评价结果运用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
此外,还对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对相关条款作了合并,对一些条文顺序作了调整,进一步提升条文的准确性与规范性。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
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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