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荣誉展示工作,提升广大市民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荣誉展示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荣誉展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为柳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荣誉展示对象:
(一)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
(二)具有时代性、引领性、激励性的事迹,能够弘扬社会正能量,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展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动荣誉展示工作,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荣誉展示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制定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荣誉展示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展示内容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确定牵头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展示标准和条件、确定展示形式等相关具体工作。
荣誉展示场所管理机构根据对应领导小组的展示要求,结合本场所实际实施展示工作。
第五条 荣誉展示场所主要包括柳州博物馆、柳州工业博物馆、柳州军事博物园、柳州科技馆、柳州体育中心、柳州文庙、柳州文化艺术中心、中国战时农都博物馆以及由荣誉展示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公园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
第六条 根据荣誉展示对象的特点和类型,按照以下分类进行展示:
(一)柳州博物馆展示历史文化、民族民俗等方面的人士;
(二)柳州工业博物馆展示企业家、工匠、劳动模范以及在工业发展中具有榜样作用的其他人士;
(三)柳州军事博物园展示国防、军事等方面的人士;
(四)柳州科技馆展示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人士;
(五)柳州体育中心展示体育竞赛、体育活动、体育产业等方面的人士;
(六)柳州文庙展示教育、道德模范等方面的人士;
(七)柳州文化艺术中心展示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人士;
(八)中国战时农都博物馆展示农业科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方面的人士。
公园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的展示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展示,由荣誉展示工作联席会议确定。
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荣誉展示场所之外,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场地,开展荣誉展示工作。
第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收集、整理、上报展示对象的有关资料。
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并研究确定展示对象,制定荣誉展示实施方案。
荣誉展示场所管理机构根据荣誉展示实施方案进行展示、维护、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荣誉展示对象,可以采用雕塑、铜像、碑刻、橱窗、长廊、电子屏幕、网络平台、电子档案等形式展示。
第十条 荣誉展示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确定并告知荣誉展示场所管理机构及时撤销展示:
(一)荣誉被撤销的;
(二)荣誉事迹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影响恶劣的;
(五)被认定为犯罪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荣誉展示的。
第十一条 荣誉展示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
荣誉展示场所管理机构根据展示实际需要,制定展示经费预算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结合有关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荣誉展示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参观荣誉展示场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开展荣誉展示宣传。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以捐赠实物、志愿服务、义务宣讲等方式参与荣誉展示工作。
第十四条 在荣誉展示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