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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07-24 12:00  |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整理   | |
问:如何确定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当选?
答:当选规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如何按规定的选票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的制度。
我国的当选规则采用多数当选制。选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则可以当选。
选举法在对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当选票数作一般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在投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两种特殊情况及其处理程序,即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
再次投票是在已获得了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但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再次投票。再次投票对得票数没有限制,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是应选名额未选满,就不足名额进行另行投票选举。另行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直接选举的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六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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