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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07-13 12:00  |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整理   | |
问: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有什么规定?
答: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目的就是让参加投票的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有充分了解,以避免由于不了解代表候选人而盲目投票。我国选举法第三十四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具体内容有:
一是介绍的主体。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介绍的主体包括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以及代表候选人本人。
二是介绍的方式。在直接选举中,可以向选民印发介绍候选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在选区内张贴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材料;并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三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代表候选人。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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