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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06-29 19:00  |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整理   | |
问:提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我国选举法等法律规定,提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主要有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二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
二、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主要是本人身份信息、个人履历等情况,包括是否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
三、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能超过规定的名额。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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