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要闻动态

《广西法治日报》关注 | 柳州率先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注重法规制度创新 推动地方立法实践

  发布日期:2025-06-19 10:20   |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宁惠、通讯员 潘日希  
将本文分享到:

提要:6月14日,《广西法治日报》普法园地刊发《柳州率先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注重法规制度创新 推动地方立法实践》。报道称,日前,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柳州市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柳州市立法条例》由柳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标志着柳州成为广西首个修改地方立法条例的设区的市。


日前,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柳州市立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改后的《柳州市立法条例》(以下简称修改后的立法条例)由柳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标志着柳州成为广西首个修改地方立法条例的设区的市。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此后,柳州市组织开展了首部法规《柳州市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立法条例于2016年3月颁布施行。立法条例自施行以来,在建立健全柳州市立法体制机制、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以及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地方立法工作有了新形势、新任务,为解决实践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保证良法善治,柳州市决定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

据悉,《决定》对立法条例的框架结构进行了调整,并对立法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由原来的69条增加至75条。关于框架结构部分的修改,《决定》将立法条例原来第五章有关“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的内容分立出来新设一章,作为第二章,以此理顺条例的逻辑顺序。关于条例内容部分的修改,则涉及多个条款。

《决定》将立法解释纳入立法条例的适用范围,并将原“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的内容”调整到总则。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决定。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决定》将立法条例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规定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后的立法条例增加了代表研读有关规定,明确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大会中对法规案进行审议的程序,明确法制委向主席团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建议表决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将法规草案表决稿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此外,修改后的立法条例还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并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的文本进行明确;增设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要求的条款,明确了启动的情形和清理职责;增设有关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期限要求的条款;增加有关立法服务基地和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建设的细化内容;增设有关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规定,对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职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