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
发布日期:2022-05-30 17:51   | |
遛狗、打陀螺、跳广场舞、开车进公园…
6月1日起
在柳州的公园广场里
这些事不能任性了!
今天上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即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的《柳州市公园广场条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那么,市民以后到公园广场,该怎样遛狗、打陀螺、跳广场舞呢?
市民在柳侯公园桂花古树附近的亭廊里游玩
还能不能开车进公园?
市林业和园林局副局长汪绪斌介绍,为最大限度维护游园秩序和游客安全,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特种车等之外,《条例》严格限制车辆进入公园广场。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除上述车辆外,禁止车辆进入公园广场停车场以外的区域。经准许进入的车辆,也应当按照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那么,违规开车进入公园广场,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对于车辆未经准许进入公园广场或者经准许进入公园广场后不按指定路线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的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五十元的罚款。
资料图
还能不能到公园“遛狗”?
进入公园广场遛狗不牵绳、便溺不清理、犬吠扰民……这些行为很令人反感。《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以及其他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其他公园广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允许犬只入园。
“携带准入宠物进入公园广场的,应当采取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汪绪斌表示,将鼓励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划定宠物活动区域。
此外,违反《条例》携带犬类进入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或者携带宠物进入公园广场未采取牵引等措施进行有效管护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所携带宠物。未及时清理宠物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资料图
还能不能在公园广场打陀螺、跳舞?
“把公园广场姓‘公’、服务大众的理念贯穿于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俊介绍,条例积极回应市民关切的噪声污染等热点问题。
在公园广场开展广场舞、唱歌等是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但是我市少部分市民在公园广场进行健身娱乐时缺乏换位思考,音响音量过大,甚至相互斗歌,声音嘈杂喧嚣,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生活及游客游园体验。
为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扰民问题,《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设置环境噪声自动检测和显示设施。《条例》明确市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园广场内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划分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根据公园广场周边的声环境功能区,结合公园广场自身特点和游客需求,在公园广场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置显著标志,告知该区域范围、环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时间规定等;
——明确在禁止区域和时段的要求。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时段,禁止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抽打陀螺、甩响鞭等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
——非禁止区域和时段的倡导方式。在非禁止时段和区域内开展广场舞、歌唱等健身、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该区域环境噪声排放限值,鼓励以佩戴耳机或者不使用扬声设备等方式进行;
——违反噪声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中环境噪声污染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巡查员用便携式仪器在公园检测噪音大小(资料图)
还能不能在公园广场放风筝?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公园广场内的十种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进行轮滑、滑板、平衡车、放风筝、游泳、垂钓、宿营等活动”。
那么,以后还能不能在公园广场放风筝呢?
《条例》明确规定了在公园广场内规定的禁止区域内禁止放风筝等行为。我们在此也向市民朋友呼吁: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自觉规范个人行为,在公园广场规定的禁止区域内不要进行轮滑、滑板、平衡车、放风筝、游泳、垂钓、宿营等极易产生安全事故的活动。
《条例》如何落地见效?
如何推动《条例》落地见效,让公园广场静下来、舒心起来?
汪绪斌表示,将从健全工作机制、抓好统筹协调、强化指导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培训学习等方面着手,抓好条例的落实。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将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马宏伟介绍,市人大在《条例》颁布施行后,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监督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督促政府制定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制度措施。比如公园广场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的建立、公园广场建设与管理规划的编制,公园广场内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的建设等,需要进一步完善,打通法规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督促条例实施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大力推进普法工作,将条例作为“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并通过门户网站、主流媒体、新媒体等,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调研了解《条例》的司法运用情况,在《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市人大将通过赴主要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政府部门在执法和两院司法实践中,《条例》援引情况及效果,为立法后评估打下基础。
——在《条例》实施一年后将适时开展集中视察、专项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专题询问等活动,推动《条例》的有效实施。
|
版权所有:(C)2009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 | 技术支持: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桂ICP备05003697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