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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25 14:50  |  来源:广西人大   | |
【编者按】: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在这个生机蓬勃,绿意盎然的五月,我们迎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施行。这部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顺应时代需要,汲取实践养分,满载人民期盼。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帮助干部群众深入理解《条例》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规定要求和各项措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广西人大新闻信息中心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对《条例》相关条款和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并在广西人大公众号推出系列解读文章,敬请关注。
明确“乡村”范畴
农林场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解读之一
中国的根脉,在乡村。中国的未来,看乡村。对中国人而言,乡村不仅仅是一种地理界别,更代表着一种乡土眷恋的至深情怀、一种田园牧歌式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文明的根系所在。
广西国有林场积极做大林业三产,发展森林康养等新兴产业。图为六万林场森林康养基地鸟瞰
对乡村的概念,一直以来有多种不同解释。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于如何确定调整对象,特别是乡村振兴中乡村的范围,起草过程中也有不同看法,不仅学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乡村的概念存在不同认识,而且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对乡村的界定也有差别。考虑到该法属于促进法,法律的适用范围可为各地区从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出发保留一定尺度。为此,该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条例》在不与乡村振兴促进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对乡村振兴促进法中“乡村”的定义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乡村”范畴,将农林场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详见《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统筹和融合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农林场等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对乡村的认知和理解,进一步突出乡村的特有价值和功能,防止一些实际的乡村(农林场)被遗忘或遗漏,确保促进乡村振兴的制度措施能够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果农在广西柳城县华侨农场采摘蜜橘。
将农林场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理由有三:
1.《条例》调整范围的“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农林场多数位置偏远,与周边乡村交错交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属于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域综合体,在乡村产业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乡村系列立法,都将农林场纳入适用范围或者规定可以参照执行,《条例》保持立法的延续性。
3.在“十四五”开局之年,部分农林场已纳入乡村振兴政策适用范围,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将相关农林场纳入乡村振兴适用范围的文件。
维都林场广西雅江(来宾)油茶小镇
需要说明
《条例》所指的农林场,并不做公有与私有之分,只要农林场属于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域综合体,都应当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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