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要闻动态

强化社会功能 涵养文明新风

——关注市人大代表提出对公园和绿化广场进行立法管理的议案

  发布日期:2021-04-13 11:49   |  来源:柳州日报  
将本文分享到:

3月底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出的议案29件,其中27件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2件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这2件议案中,由覃汉棠等20名市人大代表联合提出的《关于提请制定<柳州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条例>的议案》,尤其引人关注。那么,为什么要提出这件议案?聚焦的是什么问题?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案由:社会功能被弱化

违法现象发生多

作为议案领衔提出人,覃汉棠告诉记者,我市先后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并正在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及开展公园城市建设。作为绿化园林设施及群众的重要休闲活动场所,公园和绿化广场承担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览、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但这些社会功能却存在被弱化的情况,甚至在这些场所,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随意占用公园、绿化广场土地和设施,擅自改变公园和绿化广场配套设施功能,将其用于商业经营。”覃汉棠说,这些现象弱化了公园和绿化广场作为游览、观赏、休憩等活动场所的社会功能。同时,噪音扰民、划地晨练、破坏文物古木、游客不文明现象等行为,缺乏现行有效的法律惩处依据支撑,增加了公园和绿化广场的管理难度。因此,亟须通过地方立法对公园和绿化广场的管理进行规范,满足公园和绿化广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以此不断巩固和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成果,打造生态宜居宜业城市。

“上海、武汉、杭州、广州、洛阳、株洲等地也已出台地方性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地方性法规。”覃汉棠说,这项立法不仅有现实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希望可以得到采纳并加快推进。

建议:每天有两个时段

跳广场舞应被禁止

作为本件议案的一部分,同时提交的还有附件《柳州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建议。

如《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就建议“每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公园、绿化广场内歌唱和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条例草案》还提出在公园、绿化广场内不得有的12种行为,包括“在建(构)筑物、园内其他设施和树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乱涂写、乱刻划、乱张贴”“在非指定区域使用轮滑、滑板、平衡车等滑行”“捕捞、捕捉动物,放生外来物种,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等。

为了让这部地方立法长出“牙齿”,《条例草案》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处罚措施。如“在非指定区域使用轮滑、滑板、平衡车等滑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携带公园、绿化广场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宠物入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目前,《关于提请制定〈柳州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条例〉的议案》已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根据有关规定,该议案将在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若确定立案后,再根据《柳州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推进。